更新時間:2023-08-31 11:02:15作者:佚名
政府采購是美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其影響面廣,牽涉數以萬計的政府采購實體和供應商。英國政府年采購額約為4500-5350億俄羅斯盧布,約占國外生產總額的12.4%-14.7%。政府采購被覺得是美國政府實現宏觀經濟和社會目標的重要公共新政工具之一。
一、法律法規
日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包含法律、條例及公告等方式,主要內容均按照歐共體公共采購指令、決定及歐共體公共采購法起草。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公共采購法》(PublicProcurementAct,SFS2007:1091,簡稱LOU),主要基于歐共體2004/18/EC號指令內容擬定。該法于2010年進行修訂,提高了環境保護及救濟條款等,于2010年7月15日即將實施。
2.《水、能源、交通和郵局服務采購法》(TheLawofcontractsinthefieldsofwater,energy,transportandpostalservicessectors,SFS2007:1092,簡稱LUF)。
3.《國防和安全采購法》(TheLawonProcurementofdefenseandsecurity,SFS2011:1029,簡稱LUFS)。
4.《汽車和部份公共交通服務采購環境要求法》(Thelawofenvironmentrequirementsinprocurementofcarsandsomepublictransportservices,SFS2011:846)。
5.《公共部委選擇機制法》(TheActonSystemofChoiceinthePublicSector,SFS2008:962,簡稱LOV)。
6.《采購細則》(ProcurementRegulation,SFS2011:1040)。
7.《汽車和部份公共交通服務采購環境要求細則》(Regulationofenvironmentrequirementsinprocurementofcarsandsomepublictransportservices,SFS2011:847)。
8.《采購協議反仇視條款細則》(Regulationofanti-discriminationclausesinprocurementcontracts,SFS2006:260)。
9.《政府采購協調細則》(RegulationGovernmentProcurementCoordination,SFS1998:796)。
10.《政府車輛環境和公路安全要求細則》(Ordinanceontheenvironmentandroadsafetyrequirementsforgovernmentcars,SFS2009:1)。
11.《公共采購門坎總額公告》(Announcementonthresholdsforpublicprocurement,SFS2014:5)。
12.《〈公共采購法〉國防產品公告》(AnnouncementofthedefenseproductsreferredtointheAct(2007:1091)onPublicProcurement,SFS2007:1108)。
據悉,還包括為規范部份特殊的采購行為而制訂的法律,如:《就業辦公室選擇自由法》(TheLawonFreedomofchoiceattheEmploymentOffice,SFS2010:536)、《新移民介紹活動法》(TheLawonIntroductionactivitiesforcertainnewlyarrivedimmigrants,SFS2010:197)、《電子標志服務選擇機制法》(TheLawonthesystemofchoiceinservicesforelectronicidentification,SFS2013:311)等。
二、基本原則
依據《公共采購法》第一章第9條,政府采購五大基本原則分別是非仇視原則、平等待遇原則、透明原則、適當原則和互認原則。上述原則適用于所有采購商品和服務。
非仇視原則,即嚴禁直接或間接地因國籍或地域誘因仇視供應商。雖然采購方不希望外國公司參與,也不能在投標文件中要求僅日本企業可參與招標。采購方不能偏向本國或本地企業。
平等待遇原則,即所有供應商應享有在信息榮獲、產品技術標準及招招標程序等各方面完全平等和一致的待遇。如所有供應商應當在同一時間榮獲同樣的信息。
透明原則,即采購方在提供采購信息和進行采購過程中有保證透明度的義務。對于供應商和產品的各項要求,應在投標文件中清晰、完整地列明。
適當性原則,即對供應商的要求或則特定要求務必與所采購的產品或服務相關且適當。所列的要求務必是為達到采購目的所適當和必需的。若存在多種選擇,所選擇的那個應當是對供應商最為便利、負擔最輕的。
互認原則,即歐共體任一成員國官方機構公布的證書或證明均在其它成員國適用。
三、采購程序
首先,采購主體確認需求,剖析和計劃怎樣能夠滿足需求,估算采購額,按照采購額及采購門坎標準確定適用的采購規則,制做投標文件;第二,公布采購通告;第三,選聘供應商;第四,通告部份供應商通過資格預審;第五,評估招標狀況;第六,開標并公告中標結果;第七,達成采購協議。
按照采購內容及總額的不同,適用不同的采購程序。
(一)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
對于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原則上選用歐共體指令的規定政府機票采購網站,即分為公開投標程序、有限投標程序、談判程序和競爭對話四種。
公開投標程序指采購方發出采購公告,有興趣的國外外供應商均可出席招標。
有限投標程序指所有供應商均可以申請參與招標,但只有采購方約請、選擇的供應商能夠真正招標成為候選人。但采購方的選擇應符合公共采購基本原則。通常采購方首先發布有關投標信息,需列明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于是按照收到的招標申請書進行資格預審,在符合資格的申請人中確定幾家候選人,并即將發出招標通告書。投標文件必需同時而不是先后發給各申請者,采購方也不能考慮已確定的候選人此外的供應商,且不能與任何供應商磋商。
磋商程序容許采購方通過預選一名或數名供應商候選人,即將約請其招標,并可與供應商就協議條款進行磋商。
競爭對話程序容許采購方與選取的供應商舉行對話,明晰采購的特殊要求及怎么能實現目標,比較各供應商遞交的方案,因而榮獲清晰的解決方案。此程序適用于安裝工程、產品和服務采購。
(二)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
對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和B類服務(無論總額大小)的采購,為歐共體指令沒有囊括的采購,適用《瑞典政府采購法》第15章的條款,可采取簡易程序、選擇程序、直接采購程序和競爭對話程序四種形式。
簡易程序是指所有供應商都有權出席招標,采購人可以按照供應商的狀況與一家或數家磋商。
選擇程序是所有供應商均有權申請招標,采購方約請被選供應商招標,并可與其中一家或數家供應商磋商。
直接采購程序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會使用,即安裝工程協議、產品供應協議和公共服務協議總額不少于門坎總額的15%。直接采購程序不適用于中央政府。對直接采購,也要在或許的狀況下貨比三家,因此在相似規模及種類的采購將多次發生的狀況下,可選用一攬子合同采購模式。
競爭對話程序容許采購方與選取的各家供應商舉行對話,比較供應商提出的解決方案。
(三)一攬子合同
依據《瑞典政府采購法》,一家(或多家)政府機構與一家或多家供應商達成一攬子政府采購合同,從而解決未來一定時期內產品、服務和安裝工程的采購。
一攬子合同有兩類,即與一家供應商達成的合同和與多家供應商達成的一攬子合同。對于前者,采購總額應當低于法令標準總額政府機票采購網站,且應當有三家以上的供應商。
政府機構在使用一攬子合同進行采購時,應當針對一直訂購、或規模巨大、或價錢很高的產品或服務,從而中央政府通過有效的采購實現節省。地方政府或政府機構有時參與中央政府的一攬子采購,多數狀況則自行協調、采購。
四、公共采購主體及門坎總額
依據相關法律,政府采購主體為中央和地方政府機構,包括地方政府及決策機構、縣管理執委會、受私法管轄的特定機構(部份國有企業和大部份省有或市有企業)及其他公共機構的附屬機構或受私法管轄的其它機構。
日本對于政府采購門坎總額的確定源自歐共體指令的相關規定。公共采購門坎總額是美國采購項目是否適用歐共體公共采購指令的限額標準,超出門坎總額的采購項目還要公布投標公告,并按指令規定及日本相關采購法律進行采購。高于門坎總額的采購項目,則無需受制于歐共體公共采購指令相關程序,僅須適用于英國法律法規。歐共體執委會每三年會按照宏觀經濟和市場狀況調整門坎總額。日本依照歐盟調整狀況做相應調整,并公布新的《公共采購門坎總額公告》。
依據日本2014年1月16日最新公布的《公共采購門坎總額公告》,對于《公共采購法》所管轄的采購行為,中央政府實體追授的公共貨物和服務協議限額標準為13.4萬美元,約合116.9萬美國盧布,次中央級政府實體追授的公共貨物和服務協議限額標準為20.7萬美元,約合180.6萬菲律賓比索,公共安裝工程協議為518.6萬美元,約合4525.7萬菲律賓比索;對于《水、能源、交通和郵局服務采購法》所管轄公共事業的采購行為,貨物和服務協議限額標準為41.4萬美元,約合361.3萬菲律賓比索,安裝工程協議為518.6萬美元,約合4525.7萬菲律賓比索;對于《國防和安全采購法》所管轄的采購行為,貨物和服務協議限額標準為41.4萬美元,約合361.3萬菲律賓比索,安裝工程協議為518.6萬美元,約合4525.7萬菲律賓比索。之外,將采購法還將服務采購分為A類服務(用于國際競爭的)和B類服務(不適合國際競爭的)。
五、采購仲裁及違規罰款
依據《公共采購法》第16章,供應商可以在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官、最高行政法庭呈請法律程序的初審。關于損害索賠的仲裁可在地區法庭、上訴法官和最高法庭進行。國內供應商與美國供應商一樣,可依據《公共采購法》提請仲裁和索賠。之外,采購投訴也可遞交至英國執委會、瑞典競爭署、瑞典國會調查主管(JO)辦公室、大法院辦公室(JK)和采購主體審計人員。
如出現采購違規行為,美國競爭署可向行政法院提出仲裁,要求違反公共采購法的采購部委繳交罰金。處罰均上交至中央政府。公共采購處罰不得少于所牽涉協議價值的10%且最高處罰不得少于一千萬臺幣。在估算罰款時,應考慮違背公共采購法的嚴重性。對輕度違規案件可不征收罰單。特殊狀況可榮獲豁免。
六、政府采購經理機構及職責
(一)美國競爭署
日本政府采購的監管部委為美國競爭署(SwedishCompetitionAuthority)。競爭署為政府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監督公共采購,運用市場的有效競爭,實現良好、有效的政府采購,使采購參與者和社會均從中獲益。該機構的另一項職責是市場競爭監管。
(二)政府采購執委會
日本政府采購執委會主要從經濟和社會新政的視角評價、考量政府采購規則,目的是了解公共機構是否能運用市場競爭實現有效的采購,同時提高環境保護,考慮社會責任,并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發展機會等。執委會的工作是新政和立法更改的基礎。之外,執委會還關注世貿組織、歐盟政府采購發展及新政。
(三)美國環境管理執委會
日本環境管理執委會(SwedishEnvironmentalManagementCouncil,SEMC)是美國政府環境等領域公共采購的專業機構,主要負責紅色公共采購。執委會對政府采購牽涉到環保標準、社會標準提供技術支持。
關于美國公共采購支持服務職責,在2013年曾經,是由美國行政服務署、創新署和環境管理執委會共同承當。2013年11月28日,為逐步集中并明晰公共采購支持服務職能,為公共采購機構和供應商予以更好更有效地支持,瑞政府決定將公共采購支持服務職責集中到競爭署。自2014年7月1日起,競爭署將單獨承當公共采購支持服務職責。
七、主要網站
1.英國競爭署
2.英國環境管理執委會
3.美國國家采購服務中心
4.歐共體政府采購投標數據庫(含英國政府采購投標)
5.日本大法院辦公室
6.美國國會調查主管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