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3-04 16:40:12作者:佚名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我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作為曾經在全國兩會上多次呼吁制定《家庭教育法》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作為中國教育學會家庭教育專業委員會的理事長,我感到非常高興和欣慰,在我們的教育法律體系中終于有了家庭教育的一席之地,家庭教育的重要價值終于得到了重視與認可。這是適應信息社會的新時代,中國教育與時俱進的一部重要法律,對于未來教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這部法律最重要的意義,是明確了家庭教育的責任、國家支持家庭教育的責任和家校社政協同育人的責任。這里,從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根本任務與主要原則、主要內容與方式方法三個方面,對該部法律中關于全社會協同夯實家庭教育責任的內容進行一些分析。
明確了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
自從家庭出現之后,在人類漫長的歷史中,家庭一直是教育的“主場”。在子女的教育上,父母和家庭中的老人一直扮演著最重要的角色。只有少數人,才能有機會在專門的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
隨著工業化革命而來的現代學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中斷了這樣的歷程,家庭開始把自己的教育權“讓渡”給學校。一方面是由于父母尤其是母親就業的大量增加,許多人成為職業女性,沒有時間和精力教育孩子;另一方面是由于學校教育相對專業化,系統的教育大綱、教科書、班級授課制,受過專業訓練的教師,在教育上有著天然的優勢。
但是,人們一直沒有注意到,在孩子進入學校前的階段,恰恰是人的身心發展最為關鍵的階段。“三歲看大,七歲看老”這句古老的中國民諺,已經被腦科學的研究成果所驗證。在人的成長過程之中,大腦發育成長最快、建立突觸聯系最密集的時期就是0-7歲這個階段。孩子進入小學之前,他們的認知風格、個性特征、行為習慣等已經初步建立。
所以,家庭教育促進法把家庭教育界定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并且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主體和責任人。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明確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