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2-25 20:01:14作者:佚名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
為繼續支持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稱公租房)建設和營運,現將有關稅收讓利新政公告如下:
一、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繳城鎮農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列免繳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農地使用稅。
二、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繳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刺繡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列免繳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刺繡稅。
三、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訂購住房作為公租房契稅優惠政策,免繳稅費、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繳簽署租賃合同涉及的刺繡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出售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交納項目金額20%的,免繳農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款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款總額在年度收益支出12%以內的部份,準予在估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交納契稅優惠政策,超過節度收益支出12%的部份,準予攤銷之后兩年內在估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交納。
個人捐款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款總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份,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交納。
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發放的住房租賃補助,免繳個人所得稅。
七、對公租房免繳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房租收入,免繳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房租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繳增值稅、房產稅讓利新政。
八、享受上述稅收讓利新政的公租房是指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山西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則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措),并根據《關于推進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讓利新政,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合同等存留備查。
十、本公告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