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6-20 18:51:01作者:admin2
??生產車間管理制度 第一條 生產紀律 1小學五項管理制度、遵守企業考勤制度。 2、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產品配方生產,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3、 愛惜生產設備、原材料和各種包裝材料,嚴禁損壞。 4、 服從生產主管的安排,及時作業,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任務。
?? 5、 衣著清潔整齊,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 嚴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須向生產主管請假。 7、 保持車間環境衛生,不準在車間亂扔雜物,禁止隨地吐痰,每次生產任務完成后要將地面清掃干凈。 8、 當產品出現不良時應立即停工并上報,查找原因后方可繼續生產。
?? 第二條 操作規程 1、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非相關人員嚴禁亂動生產設備。 2、生產過程中的藥品要按使用說明正確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嚴格按照設備的使用說明進行生產,嚴禁因搶時間而影響產品質量。
?? 第三條 產品質量 1、必須樹立“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經營理念,保證產品質量。 2、嚴把原材料進庫關,高品質原料出高品質產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嚴格按配方配料,配好料,配足料。 3、注意生產過程中的細小環節,要求包裝密封良好,碼垛整齊美觀。
?? 5、檢查產品的標簽、名稱、生產日期、做到萬無一失。 6、裝車前需最后檢查、核對(產品名稱,數量、包裝情況),做到單貨相符。 7、文明裝車,堆碼合理。 第四條 安全生產 1、生產過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操作,防止出現傷亡。
?? 3、預混料生產時必須戴好防毒口罩、手套,防止腐蝕。 4、注意搬運機械的操作,防止壓傷、撞傷。 5、正確使用帶電設備及電氣開關,防止遭受電擊。 6、易燃、易爆物品應單獨堆放,并樹立醒目標志。 7、原材料、包裝物、零小的設備應布局合理,堆放整齊, 第五條 設備管理與維修 1、大宗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 2、所有設備應定期保養,每日檢查。 3、制訂完善的設備維修及保養計劃,并做好維修保養記錄。 司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1條 公司公務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駛,并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 第二章 車輛保養 第2條 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3條 司機應每天抽適當的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 第4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5條 司機發現所駕車輛存在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場維修。 第三章 出車 第6條 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要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
??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7條 司機對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8條 夜間行車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疲勞開車,不準酒后駕車, 第9條 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 第10條 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
??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11條 不論什么時間,司機身上必須帶手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電話,應盡快接聽和回復。 第12條 司機出車執行運輸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
?? 第三章 上下班車輛管理 第13條 上班期間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司機室等候出車。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有要事確需離開司機室時,要告知管理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 第14條 司機對調度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菊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運輸主管反映。 第15條 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在適當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第16條 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17條 司機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的,給予獎勵500元。 第18條 運輸主管和行政人事部每月負責對司機進行考核,將考核等級作為每月發放浮動工資的依據。 第19條 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記功,晉級等獎勵。
?? 第20條 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浸膏,記過,降級直至除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