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24 10:02:03作者:佚名
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運規〔2019〕7號
各市、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管理辦法》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2019年7月27日
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整體預控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風波應對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安全生產領域變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營運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輕軌、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全面覆蓋、科學施策、閉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則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以下也稱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營運單位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施行監督管理。
對跨城市營運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由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按職責協商組織舉辦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單位(以下簡稱營運單位)承當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主體責任,逐級分解責任,確保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崗位。
第五條營運單位應構建完善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證經費投入,將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施行,確保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實。
第二章風險分級管控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控是對城市軌道交通營運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點進行識別、評估,確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管控舉措,施行風險動態管理的活動。
第七條基于城市軌道交通技術特征和行業經驗,營運安全風險根據業務藍籌股分為設施檢測養護、設備運行修理、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行環境等。
(一)設施檢測養護類風險:橋梁、隧道、軌道、路基、車站、控制中心和汽車基地等方面的風險;
(二)設備運行修理類風險:汽車、供電、通信、信號、機電等方面的風險;
(三)行車組織類風險:調度指揮、列車運行、行車作業、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風險;
(四)客運組織類風險:北站作業、客流疏導、乘客行為等方面的風險;
(五)運行環境類風險:生產環境、自然環境、保護區環境、社會環境等方面的風險。
第八條營運單位應按照所轄線路設施設備配置及運行環境、安全管理水平、相關經驗借鑒等情況,對本辦法所列風險點及可能形成的風險作進一步補充及細化。其中,設施檢測養護和設備運行修理類應細化到各設施設備維護工作單元,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行環境類應細化到崗位或人員的關鍵操作步驟。營運單位應結合營運管理水平和營運險性風波等情況,逐條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并制訂風險管控舉措,產生本單位營運安全風險數據庫(以下簡稱風險數據庫),內容起碼包括業務藍籌股、風險點(工作單元/操作步驟)、風險描述、風險等級、管控舉措、責任部門及責任崗位、責任人等。
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界定為重大、較大、一般、較小四個等級,風險等級由風險點發生風險風波可能性和后果嚴重程度的組合決定。可能性指標、后果嚴重程度指標的確定及風險等級評估標準參照《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識別評估管控基本規范(試行)》執行。
風險數據庫中的風險管控舉措應符合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行車組織管理、客運組織管理、從業人員管理、保護區管理等有關規定,并及時列入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作業標準或應急預案。
第九條營運單位每年對所轄線路舉辦一次風險全面識別,持續發覺未知安全風險,并及時更新風險數據庫。城市軌道交通新線投入早期營運和即將營運時,營運單位應同步組織舉辦風險全面識別。早期營運期間,可視情降低識別頻次。
遇見以下情況之一的,還應對特定領域、特定環節、特定對象舉辦風險專項識別:
(一)營運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二)營運單位部門分工進行較大調整;
(三)發生營運險性風波;
(四)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投用;
(五)汽車、信號等關鍵系統更新,以及北站、線路等改建后投入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較大變化;
(七)需舉辦風險專項識別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營運單位應根據“分級管控”原則構建完善風險管控工作機制。對于重大風險,應由營運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制訂管控舉措;對于較大風險,應由專業部門負責人牽頭組織制訂管控舉措;對于通常風險及較小風險,應由區隊負責人組織制訂管控舉措。
營運單位應對重大風險編制監控方案和專項應急舉措,并對重大風險影響區域的相關人員組織舉辦安全防范、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的宣傳、培訓和演習;重大風險管控失效發生營運險性風波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后,應及時對相關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對管控舉措進行建立改進。
第十一條因人員、設施設備、作業環境、管理等誘因變化,臺風、洪澇、冰雪等氣象洪災和水災、山體崩塌、地質倒塌等地質水災,或其他誘因造成安全風險上升、管控療效增加、安全問題顯現時,營運單位應及時將風險預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關管理和作業人員。
第三章隱患排查整治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隱患排查整治是對城市軌道交通營運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誘因、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風險管控舉措弱化、失效、缺失等,進行排查、評估、整改、消除的閉環管理活動。
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通常隱患兩個等級。重大隱患是指可能直接造成安全生產車禍或火車脫軌、列車沖突、列車撞擊、列車擠岔、火災、橋隧結構倒塌、車站和軌行區被淹倒灌、大面積停水、客流踩踏等營運險性風波發生的隱患,通常具有害處和整治難度大、易導致全線/區段停運或封閉北站、關鍵設施設備長時間停止運行、需要較長時間整治方能排除、本單位自身無法排除等特征。通常隱患是指除重大隱患外,其他可能影響營運安全的隱患,通常具有害處或整治難度較小,才能快速清除等特征。
第十三條營運單位應對照風險數據庫,逐條剖析所列風險管控舉措弱化、失效、缺失可能形成的隱患,確定隱患等級,并根據“一崗一冊”的原則分解到各崗位,產生各崗位的隱患排查指南,明晰排查內容、排查方式、排查周期等內容。
第十四條隱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專項排查等方法。日常排查是指結合區隊、崗位日常工作組織舉辦的常常性隱患排查,排查范圍應覆蓋日常生產作業環節交通運營管理,每周應不多于1次。專項排查是營運單位在一定范圍、領域組織舉辦的針對特定隱患的排查,可與營運單位專項檢測、安全評估、季節性和關鍵時期檢測等工作結合舉辦。遇見以下情況之一的交通運營管理,應舉辦專項排查:
(一)關鍵設施設備更新改建;
(二)以防洪、防火、防寒等為重點的季節性隱患排查;
(三)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等關鍵運輸節點前;
(四)重點施工作業進行期間;
(五)發生重大故障或營運險性風波;
(六)按照政府或有關管理部門安全布署;
(七)需舉辦專項排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隱患排查過程中,發覺情況較為緊急的,營運單位應立刻采取劃定隔離區域、員工現場盯控等防范舉措,并及時告知相關人員,防范局勢擴大;情況非常緊急的,應視情采取人員疏散、停止作業或停用有關設施設備、封鎖線路或關掉東站等安全控制舉措,確保運營安全。
第十六條對于排查出的通常隱患,營運單位應立刻組織清除,并強化源頭整治,防止問題重復發生;未能立刻清除的隱患,應分階段細化治理舉措,未整改完畢前應制訂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舉措。
通常隱患整改完成后,由營運單位部門負責人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復核確認銷戶。
第十七條對于排查出的重大隱患,營運單位應立刻上報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由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擬定并施行嚴格的隱患整治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等落實到位。隱患整治方案應自排查出重大隱患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重大隱患未整改完畢前應制訂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舉措,整改完成后,由營運單位負責人組織初驗銷戶,產生明晰初驗推論,并于3個工作日內報送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
對于整治難度大、影響范圍廣、危險程度高、涉及部門多、難以協調治理的重大隱患,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應及晨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營運單位應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表冊,記錄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內容起碼包括:隱患內容、排查人員、排查時間、隱患等級、主要整治舉措、責任人、治理年限、治理結果、未能立刻清除時的臨時舉措等。
第四章綜合要求
第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應將營運單位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列入年度監督檢測計劃,重點檢測以下內容:
(一)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二)風險數據庫、隱患排查指南構建情況;
(三)重大風險管控舉措落實情況;
(四)重大隱患整治情況。
第二十條營運單位應結合隱患排查、事故經驗教訓等,對風險管控舉措的有效性進行跟蹤,把握風險狀態和變化趨勢,補充新認知風險,補強和建立風險管控舉措,并及時更新風險數據庫。
新增或更新的風險管控舉措應及時修訂到本單位的相關管理制度、作業標準或應急預案。其中,重大風險管控舉措應在3個月內修訂完成。
第二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和營運單位應依托智能管理系統,實現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信息共享,提升營運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營運單位應按年度對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情況進行剖析,總結工作舉辦情況,研判風險演化趨勢和隱患升級端倪等問題。有關剖析情況應書面報送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和營運單位應主動暢通渠道,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對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安全隱患的情況反映。接到反映后,應根據權限要求及時組織核對和整治。
第二十四條營運單位未依照規定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關于網路安全、消防、特種設備等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