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7-13 10:36:18作者:admin2
教育部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文件
(12月20日修改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進職業院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維護頂崗實習學生、學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頂崗實習,是指職業院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崗位進行的實習。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職業院校(以下簡稱“學校”)。學校組織學生頂崗實習,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堅持教育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和職業能力形成規律,培養學生職業道德、職業技能,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就業,提高教育質量。
第四條 頂崗實習應當按照育人為本、學以致用、專業對口、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工作按學校隸屬關系(由學校舉辦方)進行管理,其中行業部門舉辦的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由行業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管理。高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由學校舉辦方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管理。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管理規范、安全防護條件完備以及提供崗位與學生所學專業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實習單位組織學生頂崗實習。
高等職業學校原則上應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管理規范、規模較大、技術先進、有較高社會信譽或具有較高資質等級,提供崗位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的實習單位組織學生頂崗實習。
學生因個人原因要求自行選擇實習單位的,必須由學生本人和家長共同提出申請提供實習單位同意接收該學生頂崗實習的公函及實習協議,經學校批準后方可進行實習。對自行選擇實習單位的學生應定期進行實習過程檢查。
第七條 學校與實習單位合作成立頂崗實習管理組織,共同制訂頂崗實習計劃, 共同負責學生頂崗實習的組織和管理。實習計劃包括:實習教學所要達到的總目標(目的)、各實習環節(或類型)、課題內容、形式、程序、時間分配、實習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學校要設立頂崗實習管理工作機構,院(校)長是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建立實習指導教師制度。
學校應當與實習單位協商一致,由實習單位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學生頂崗實習工作,安排思想素質好、經驗豐富、技術熟練的技術或管理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加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安全教育、職業技能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原則上安排在學生在校的最后一學年進行。接受“半工半讀”形式職業教育的學生,在保證公共基礎課和專業理論總課時的前提下,可以靈活安排實習時間。
高等職業學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頂崗實習時間,實習形式可靈活多樣,支持鼓勵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改革創新。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十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學生頂崗實習期間,應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學生頂崗實習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學校組織學生頂崗實習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頂崗實習的單位、崗位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內容應包括:學生實習崗位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及安全防護等方面,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應簽訂三方頂崗實習協議,明確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中職學生應及時將協議內容告知家長。對于未滿18周歲的學生,應由學校、實習單位、學生與法定監護人(家長)共同簽訂。頂崗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習單位接收學生實習工作負責人和實習指導教師的姓名,實習學生和家長的姓名、專業班組、注冊學號及實習期間住址;(2)實習期限;(3)實習內容和實習地點;(4)實習時間、休息休假;(5)實習勞動保護;(6)實習報酬;(7)實習責任保險、工傷保險和其它保險;(8)實習紀律;(9)實習終止條件;(10)學校和實習單位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頂崗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頂崗實習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頂崗實習崗位,中職學生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頂崗實習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歲以下學生頂崗實習;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頂崗實習工作;學生頂崗實習應當執行國家在勞動時間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實習單位向頂崗實習學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時間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教育、財政部門對學生實習給予必要的財政補助。實習報酬的形式、內容和標準應當通過簽訂頂崗實習協議進行約定。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和實習報酬提成。
第十六條 建立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家長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學校向家長通報學生頂崗實習情況。學校與實習單位共同做好頂崗實習期間的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參加學校和實習單位組織的文化教育及相關培訓活動;未經實習單位和學校批準,不準擅自離開實習單位;違反頂崗實習紀律的學生,應按學校與實習單位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頂崗實習期間,遇到問題或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及學校報告。學校應制定《實習學生安全管理規定》及《實習學生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文件。
第十九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加強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頂崗實習協議中作出明確約定,保障學生的住宿安全。中職學生在學校、實習單位統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校、實習單位、家長或監護人三方同意,并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 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建立實習日志,定期檢查頂崗實習情況,及時處理頂崗實習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確保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的正常秩序。學校應該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信息化頂崗實習管理平臺,與實習單位共同加強頂崗實習過程管理。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 實行學校和實習單位雙方頂崗實習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實習評價標準,共同考核學生實習效果。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統一格式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對中職學生實習成績的考核分兩部分:一是實習單位指導教師對學生的考核,原則上占總成績的70%;二是學校實習指導教師對學生的頂崗實習進行評價,原則上占總成績的30%。
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考核結果在合格及以上者獲得學分,學校為其頒發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認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并納入學籍管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內容包括實習單位與學校雙方對學生實習的評價與鑒定,其依據為學生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學生頂崗實習考核的成績記入畢業成績,作為評價學生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組織做好學生頂崗實習材料的歸檔工作。頂崗實習教學文件和資料包括:(1)頂崗實習協議;(2)頂崗實習計劃;(3)學生頂崗實習報告;(4)學生頂崗實習成績;(5)頂崗實習周志;(6)頂崗實習巡回檢查記錄;(7)實習考核表、實習經歷證書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方政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積極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管理規范、成績顯著的學校、單位以及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不履行頂崗實習管理職責的學校,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對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頂崗實習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實習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做好頂崗實習管理工作,保證頂崗實習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聯合建立安全保障組織,加強頂崗實習學生安全意識教育、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頂崗實習學生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習學生,不得頂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針對自身專業設置、教學安排等實際情況,為實習學生投保與其實習崗位相對應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傷保險等險種。保險責任范圍應當覆蓋學生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認定為工傷情形下校方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和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
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經費可從學校學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免除學費的中職學生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中職學校與企業達成協議由企業支付投保經費的,企業支付的實習責任保險費據實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實習單位應當根據接收學生實習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實習場所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學校應當與實習單位協商,為實習學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條 實習單位培訓實習學生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實習單位接收學生頂崗實習并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報酬,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頂崗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有關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十一條 頂崗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行業部門應統一建立學生頂崗實習服務平臺,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和企業,為學生頂崗實習提供信息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