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05 21:15:49作者:佚名
根據貴州大學與貴州大學各學院(系)與國內外高校達成的交換培養本科生協議,交換培養期間到其他高校進行交換培養的本科生一般稱為交換生。 交換生的學習期限一般為1-2個學期,交換培養期間學生身份保持不變。 (參見《貴州大學本科交換生互選課程及學分互認暫行規定》)
交換生項目是一個難得的機會,可以開闊視野,提高學習質量。 長期以來,學校關于交換生的信息比較分散,很難做好更好的準備。 筆者在這里做了一個簡單的總結,也算是一個起點。 歡迎有更多知識的同學分享自己的知識。
我們先來看一下2013年至2015年貴州大學本科生交換學習的統計數據。
根據《貴州大學2017-2018年度國內高校聯合培養本科生選拔計劃》
我們看到,浙江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江南大學、中南大學等繼續接受我校交換生。
2019年,貴州大學與中國農業大學簽署協議:“中國農業大學鼓勵和支持貴州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來中國農業大學攻讀碩士學位。雙方共同向教育部申請教育實行單獨招生名額定向培養博士生,并共享教學,加強資源合作和學生聯合培養。”
2019年貴州大學選課系統,貴州大學與華東師范大學簽署為期五年的《全面合作框架協議》。
可以預見的是,貴達未來幾年將會擴大交換生的數量。
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多關注學校的信息。
附:貴州大學本科交換生互選課程及學分互認暫行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根據貴州大學、貴州大學各學院(系)與國內外高等院校達成的交流培養本科協議,到其他學校進行交流培養的本科生,在交流培養期間一般稱為交換生。時期。 交換生的學習期限一般為1-2個學期,交換培養期間學生身份保持不變。
第二條 根據協議,經學校批準的交換生可以跨校修讀課程,實行學分互認。
第三條 交換生所在學院(系)必須認真審核協議學校的課程資質,確保學分能夠互認,保證教學質量,并將通過審核的課程相關信息(包括課程介紹、教學大綱、教師資格等)向學生公布,方便學生選課。
第四條 外校交換生來我校學習,選課及開設課程按照貴州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各學院(系)應及時向對方學校提供開設的課程信息,方便對方學校交換生選課。 。
第二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五條 學生申請到其他學校交換學習前,必須充分了解所申請學校相應學期的課程設置,根據我校培養計劃和教學計劃妥善安排自己的學習,并提交書面報告交流學習期間的學習情況和計劃。 注冊由學院(系)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審查批準。 交換學習期間,交換生必須至少修讀相當于專業培養計劃的學分。 學校鼓勵學生選修盡可能多的課程。
第六條 有關院(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選拔條件對注冊學生進行綜合評價。 根據候選人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進行排序,并根據最佳候選人確定入圍名單。
第七條 各學院(系)組織學生填寫《貴州大學國內外高校本科交換生申請表》和《貴州大學本科交換生課程學分認定及成績轉換申請表》,并對課程和成績進行審核。申請兌換的學分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第八條 學校教務處對相關院(系)提交的推薦名單進行審核后確定推薦人選。 交換生涉及國外大學的,相關涉外手續由學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代為辦理。
第九條 外校派往我校的交換生,經各院(系)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備案。
第三章 課程學分與成績認定
第十條 交換生所修課程的學分和成績應由對方學校蓋章寄至相關學院(或由學生本人帶回,但須加蓋對方學校公章等)交流學習結束后1個月內歸檔。 ,并將成績單復印件報教務處留存。
第十一條 交換生到對方學校前填寫《貴州大學本科交換生課程學分認定及轉學分申請表》,嚴格按照該表認定和轉學分。
如果課程名稱、內容、所修學分符合我校培養方案要求,學分將直接轉換為我校學分。
如果所修課程的內容和學分與我校培養方案的要求有較大差異,可采用以下方法:
1、所修課程記為選修學分,培養計劃中無法替代的必修課程,返校后繼續修修。
2、如學生親自申請貴州大學選課系統,經任課老師和院(系)同意,可不參加課程直接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交換生因特殊情況未填寫《貴州大學本科交換生課程學分認定及轉學分申請表》的,由學院(系)確定其修讀的課程和學分反而。 報教務處批準。
第十三條:成績的認定和換算:
等級認定和轉換積分一般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交換生在對方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以百分制記錄,則交換生將按照對方學校給出的百分制成績登錄。
2. 如果學生在對方學校的課程成績以“Excellent(優秀)、Good(好)、Medium(中等)、Pass、或 Fail”的形式登記,則將轉換為“95、85、75” 、 65、 55” 點。
3、以成績評分形式獲得的成績將統一折算為我校的五個年級評分等級: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例如:A+、A、A-為優秀,B+、B、B-為良好,C+、C、C-為一般,D+、D、D-為及格,E級及以下為失敗。
需要采取其他評分方式的,由教務處會同有關學院確定。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負責課程互選和學分互認,教務處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教務處有權對學分轉移進行審核。 學分轉換如有爭議,由教務處負責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