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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4-23 07:46:23作者:網絡
??一、購房合同補充協議應是購房合同組成部分
購房人在購置商品房時,特別是購置期房的時候,往往是購房人認為《售樓書》是開發(fā)商的承諾,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與《售樓書》不一致,這類爭議不在少數。
法律意義,《售樓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正式簽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才是雙方真正的承諾,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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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糾紛,建議購房人將開發(fā)商在樓書中承諾的與其有關的重要內容寫在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中。
二、產權證取得期限的約定
開發(fā)商給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具體時間,合同里約定的只是開發(fā)商提交材料的時間,目的是防止開發(fā)商無限期的給購房者辦理產權證,影響購房者行使所有權同時約定,如到期購房人仍然得不到產權證,購房人有權退房及退房處理辦法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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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房交付的約定
房屋交付時開發(fā)商提供房屋面積實測數據,《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如果開發(fā)商提供不了,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者拒收,而開發(fā)商要按日支付違約金。
四、房屋質量的約定
房屋質量的問題,是購房人入住后與開發(fā)商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
??因此,在《合同》或《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房屋質量的內容是十分重要的。
精裝修房屋的具體裝修標準,不能被開發(fā)商以“進口”、“高級”、“優(yōu)質”等不明確的說明誤導,要詳細約定與房屋有關的內外裝修、設施的種類、型號、顏色、位置、方向、可參考的價格等因素,目的是防止對裝修提出異議而無依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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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不能如期取得貸款的約定
按揭貸款是許多購房人都采用的付款方式。在付款方式的附件中,開發(fā)商往往寫明,如買受人不能獲得銀行的按揭貸款,買受人應于接到通知的幾日內付清余額。購房人往往粗心,沒有注意該條款或者因為覺得不能獲得的貸款的風險不大,對該條款沒有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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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因此發(fā)生的爭議雖不多,但一旦購房人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按照本條約定,購房人必須在幾日內交清全部房款,否則,根據《合同》第七條之規(guī)定,購房人就需承擔不能按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此,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時對此條要予以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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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約責任與解除合同的約定
雙方約定:如開發(fā)商交付房屋時,所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購房人有權拒收房屋。并約定開發(fā)商因其違約行為所應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同時,也可約定開發(fā)商限期更正或修復,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達不到約定的標準,購房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并同時約定《合同》解除后的處理辦法,包括開發(fā)商應支付給購房人的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計算的方法。
七、物業(yè)的約定
物業(yè)費、停車費等費用的具體數額,防止開發(fā)商或物業(yè)公司提高收費標準,也可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物業(yè)的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