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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12-18 03:18:09作者:admin2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教師除了不能繼續擔任教學任務外,還可以在學校從事其他非教學類工作。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教師,不能從事教師工作了,因為已經沒有資格做教師了,如果不夠解聘或開除可能安排其他工作,但通常是解除教師資格后給于開除處分,這種情況下就沒有工作了。只要解除教師資格說明問題比較嚴重,違背了教師職業道德,不配做教師,這種情況都屬于嚴重錯誤,有工作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