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02 09:34:23作者:佚名
衡陽城張實驗中學等5所“民轉公”學校
關于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有關事項的公告
按照國家和省、市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有關政策和《關于衡陽市城張實驗中學等6所“民轉公”學校公開招聘教職員工的公告》精神,經研究,現就衡陽市城張實驗中學等6所“民轉公”學校公開招聘教職員工筆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筆試科目
衡陽市成章實驗中學、衡陽市船山實驗中學、衡陽市第十七中學、衡陽市第二十中學、衡陽市船山實驗小學五所“民轉公”學校普招崗位筆試入圍考生。
2.筆試時間及地點
1.時間:2024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2:30-4:30
2、考試地點:衡陽市職業中專(衡陽市雁峰區正陽南路小塘村79號)??忌沙俗?02路、129路、167路公交車到達考點。
3. 筆試內容
普通招聘崗位筆試內容為招聘崗位所需的學科知識,滿分為100分。筆試將按各學科(專業)單獨進行,筆試成績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采用四舍五入法。本次公開招聘不指定任何備考書籍,不舉辦或委托任何機構舉辦備考培訓班。
四、綜合考試成績及排名
普通招聘崗位考試綜合成績=面試(結構化面試)成績×65%+筆試成績×35%。
實際報考人數未達到考試比例的普通招聘崗位,綜合考試最低及格分數線為70分,未達到最低及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不予確定為資格審查入圍人選。
按照綜合考試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綜合考試成績相同的,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和綜合考試成績最低合格分數線,按照崗位計劃1:1比例等額確定入圍資格審查人選。資格審查時間、地點等事宜另行通知。
五、參考要求
1.請攜帶有效二代身份證準時到考場,如身份證遺失或過期,可攜帶有效臨時身份證或附有照片的戶口本作為參考,社保卡、護照、駕駛證、電子身份證等其他證件不能作為參考材料。
筆試當天,考生應至少提前1.5小時(13:00前)到達考場,并在考試前一天熟悉考場位置。進入考場時,主動出示身份證??忌€必須認真閱讀并遵守《考場規則》。市教師招聘辦公室將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5號)對違規者進行處理。筆試成績公布后,將發出筆試成績查詢通知,筆試成績查詢后將公布資格審查人選。請考生密切關注衡陽教育信息網。
2、招聘學校須于2024年4月28日17:30前通知相關應聘人員(普通招聘崗位筆試入圍人員)。應聘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登錄衡陽市教育信息網人才信息欄,認真閱讀《衡陽市城張實驗中學等5所“公招”學校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公告》。2024年4月28日17:30前未接到招聘學校通知的相關應聘人員英語作文網,請于2024年4月29日17:30前主動與市教師招聘辦聯系。市教師招聘辦聯系電話:-8811312、0734-8811335。
附錄:
1. 筆試規則
2.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法處理規定
衡陽市教育局
2024 年 4 月 28 日
附件1
筆試考場規則
1.考生須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監考人員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和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 考場墻上時鐘顯示的時間不作為考試時間信號,僅供考生參考,考試時間以考場統一信號為準。
3.考試開始前35分鐘,考生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考場正門自愿接受監考老師的安全檢查,然后進入考場,按座位號入座,并將有效身份證件放置于自己座位左上方衡陽市教育信息網,接受檢查。
4.考試過程中,考生須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交給監考人員匯總,并等待身份證驗證人員前來核實。
5、考生進入考場時,除鉛筆、黑色簽字筆、鋼筆、尺子、圓規、三角板、墊板、小刀、無蓋橡皮外,其他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特殊專業除外)。每位考生必須自帶2B鉛筆,以作參考。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必須按監考老師的要求擺放在指定位置。嚴禁將各種通訊工具(如傳呼機、手機等無線接收發射設備等)或具有計算、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帶入考場。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或電子設備必須關閉電源并按監考老師的要求擺放在指定位置。
6. 考生收到試卷后,應仔細檢查分發是否有誤,有無缺卷、不全卷,字跡是否清晰,如有此類問題,可舉手申請補發;確認無誤后,應在指定區域準確、清晰地填寫姓名、職務(分校、科目)、考場、座位號后方可開始答題。如有遺漏、錯誤或字跡不清而影響評分結果,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7. 考生須在鈴聲響起后方可開始答題??荚囬_始后15分鐘內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否則視為缺席。整個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交卷、提前離場,違者按嚴重違紀違規處理。交卷、離開考場后,考生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不得交談,并應迅速離開考場。
8. 鈴聲響起后,方可在試卷指定區域作答,不得使用非指定筆和紙張,亦不得在試卷上作任何標記。
9. 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發出噪音、私自傳遞文具、耳語、東張西望、打手勢、暗號等。不得作弊、偷看、抄襲或故意讓別人抄襲。不得抄襲答案或交換試卷。不得將試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10、下課鈴一響,考生須立即停止答題,按試卷在上、草稿紙在下的順序清點、整理卷子,坐在原位,保持安靜,不得離開考場。監考老師確認試卷數量無誤后,由監考老師宣布并組織考生依次從正門離開考場。
11.如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違法行為(包括考試結束后在考場視頻監控錄像回放過程中被查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附件 2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管理,規范對公開招聘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保證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過程中違紀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認定和處理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規定準確。
第四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招考單位應當依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權限和本規定,認定、處理公開招聘中違反紀律、違規行為。
第二章 考生違紀違法行為處理
第五條 應征者在應征過程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征資格被取消: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請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申請資格的;
(二)申請材料或者提供的資格審查情況虛假,影響注冊評審結果的;
(三)有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規定情形,不符合報考條件的。
第六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其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衡陽市教育信息網,未按要求擺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離開座位、離開考場,經提醒不改正的行為;
(3)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填寫個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除規定位置以外的地方標注個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5)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回答問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回答問題,經提醒后拒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和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違反紀律和法規的行為,應當導致該受試者的檢測結果無效。
第七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其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信用檔案,記錄期限為5年:
(1)抄襲或者幫助他人抄襲;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
(三)使用偽造的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考場內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通訊工具或電子設備;
(5)離開考場后,考試結束前,散發考試試題、答案;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全科考試成績全部作廢,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誠信數據庫。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其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違紀違規行為長期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誠信檔案:
(1)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的作弊;
(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由他人代考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導致全科考試成績全部無效,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誠信數據庫。
第九條 報考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終止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場、考場或者其他招聘工作秩序的;
(二)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違反紀律、違規行為,擾亂招聘工作秩序。
第十條 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對同一科目答案相同,經考試專家組確認的,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答案相同認定具體辦法和標準由中央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制定。
考生對同一科目答案相同,且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應聘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可能影響錄用的疾病、病史的,不予錄用;邀請他人代為體檢,調換、更換檢測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不予錄用,并記入事業單位應聘人員誠信檔案5年。
第十二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有其他妨礙考試工作行為,干擾或者影響考試單位客觀、公正作出考試結論的,不予錄用;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誠信檔案,記錄期限為5年。
第十三條 應聘人員入職后,發現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招錄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辭退;違紀違規行為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其記錄納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數據庫。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數據庫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建立,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招錄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相關記錄作為事業單位人員錄用的重要參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錄單位和招錄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十五條 招錄單位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者學校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備案)招聘方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的;
(2)設置與職位無關的定向或者限制性條件;
(三)未按照規定發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發布后,擅自改變招聘程序、崗位要求、招聘人數、考試考核辦法等;
(五)未按照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
(六)未按照規定組織體檢的;
(七)未按照規定公布擬聘任人員名單的;
(八)其他違反紀律、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行為。
第十六條 招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罰,并禁止其繼續參與當年和下一年度的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拖延考試結束時間、縮短考試時間的;
(二)擅自調換考生考場、座位的;
(三)未如實記錄考場情況和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不執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違反紀律、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招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調離招聘崗位,并不得再從事招聘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考試、巡查、體檢等活動中,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作弊行為的;
(二)保密期間泄露考試題目、面試評分要素等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改變考試評分標準或者不按照評分標準閱卷的;
(4)監管不力,導致考場作弊現象普遍;
(五)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章 加工程序
第十八條 當場發現報考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招考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收集、保存相關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法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報考人員記錄內容并要求其簽字;對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招考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其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情況。違法記錄由考點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送組織實施公開招聘的部門。
第十九條 對申請人的違紀違法行為作出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擬作出的決定及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陳述、申辯。作出決定的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作出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處理決定時,應當制作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處理決定書,并依法送達應聘人員。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參加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對違反紀律、違規行為受到的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起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