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人口管理不是強制性的。
依據:《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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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6-23 14:06:25作者:admin2
緩刑結束后,要做為重點人口進行幫教管理,時間為五年,期間只從不違反法律就行,對人身沒有任何限制。
重點人口管理不是強制性的。
依據:《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兇報復苗頭重點人口管理規定、可能鋌而走險的。
(二)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三)吸食毒品的(根據公安部公治[1999]1169號)
第九條 重點人口管理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要緊密依靠群眾,嚴格掌握政策,深入調查,根據不同對象,采取相應的工作方法。
(五)幫助教育。對25歲以下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人員,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幫教工作小組,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教育,促使他們向好的方面轉化,減少重新犯罪。
重點人口在管理期限內不可以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不予出境的情形,重點人口不準出境。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行為的人員會被列為重點人口:
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1、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投敵叛變、叛逃活動嫌疑的
2、有參與動亂、騷亂、暴亂或者其他破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嫌疑的
3、有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嫌疑,或者有組織、參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組織活動嫌疑,或者與這些組織有聯系嫌疑的
4、有參加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嫌疑的
5、有故意破壞民族團結,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等宣傳煽動活動嫌疑的
6、有從事間諜或者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1、有殺人、強奸、傷害、拐賣婦女兒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嫌疑的
2、有搶劫、盜竊、詐騙等侵犯公私財物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動嫌疑的
4、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嫌疑的
5、有參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或者參加境內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及犯罪團伙嫌疑的
6、有偽造、變造貨幣、國庫券及有價證券或者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貨幣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活動嫌疑的
7、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貸款或者進行金融票據、信用證、信用卡、保險詐騙等金融詐騙活動嫌疑的
8、有經常聚眾賭博或者聚賭抽頭嫌疑的
9、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嫌疑的
10、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