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人口管理為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嚴禁對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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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6-23 09:57:39作者:admin2
概述 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嫌疑重點人口管理規定,由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
重點人口管理為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嚴禁對外泄露。
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一年,刑滿釋放后,公安機關還要重點進行幫教,對于這類人員,叫重點人口,而非重點人員。對于重點人口的管理,不得以限制自由或者對待犯人的方式進行。重點人口檔案只供公安機關內部參考便用,不得對外提供。法律鏈接:《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一)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兇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二)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列管的重點人員一般經過五年的考察管理,沒有新的違法行為或潛在危險因素則不再列管了。
《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嫌疑的人員應當列為重點人口: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1、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投敵叛變、叛逃等活動嫌疑的;
2、有參與動亂、騷亂、暴亂或者其他破 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嫌疑的;
3、有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嫌疑,或者有 組織、參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組織活動嫌疑,或者與這些組織有聯系嫌疑的;
4、有參加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嫌疑的;
5、有故意破壞民族團結,抗拒國家法律 實施等宣傳煽動活動嫌疑的;
6、有從事間諜或者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二)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1、有殺人、強奸、傷害、拐賣婦女兒童 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嫌疑的;
2、有搶劫、盜竊、詐騙等侵犯公私財物 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或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動嫌疑的;
4、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嫌疑的;
認有參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或者參加境內黑社會性旗的組織及犯罪團伙嫌疑的;
6、有偽造、變造貨幣、國庫券及有價證券或者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貨幣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活動嫌疑的;
7、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貸款或者進行金融票據、信用證、搐用卡、保險詐騙等金融詐騙活動嫌疑的;
8、有經常聚眾賭博或者聚賭抽頭嫌疑的;
9、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嫌疑的;
10、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兇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
(二)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擴展資料
《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
第九條 重點人口管理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要緊密依靠群眾,嚴格掌握政策,深入調查研究,根據不同對象,采取相應的工作方法。
(一)讕查了解。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深入轄區開展調查,澄清重點人口底數,熟悉每個重點人口的身份情況、別名、綽號和體貌特征以及主要問題、經濟狀況、交往人員、活動場所等基本情況,掌握重點人口的現實表現,及時發現新的列管對象。
(二)查證核實。對有現行違法犯罪活動嫌疑和轉遞的各種信息材料,應當調查核實。對需要偵查的重要線索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通報偵查部門;對不夠打擊處理的應當做好材料積累工作;經查證核實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員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經考察確已悔改的,應當撤管。
(三)重點控制。對有重大現實危害的嫌疑人員,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采取公開和秘密相結合的方法,落實管控措施,及時掌握動態,嚴密控制。
(四)積極疏導。對因矛盾糾紛激化可能鍵而走險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靠基層治保、調解組織協同其親屬共同進行教育疏導,及時緩解矛盾,
(五)幫助教育。對25歲以下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人員,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幫教工作小組「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教育,促使他們向好的方面轉化,減少重新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