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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6-16 01:10:34作者:admin2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二條規定: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送你一份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1、目的
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各環節管理,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鹽酸生產車間及使用車間
3、責任者
銷售科 物資供應科 氯車間 電解車間 水汽車間
4、工作程序
4.1易制毒化學品進貨采購管理:
(1)購買采購的易制毒化學品經銷單位必須提供公安機關備案證明、運輸備案證明、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材料。
(2)購進的易制毒化學品建立采購進貨管理臺帳。
(3)易制毒化學品在進貨、采購過程中,發生被盜、被搶時,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報告。
(4)在進貨采購中嚴禁轉讓易制毒化學品。
4.2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1)倉庫管理人員每天對出入庫的易制毒化學品數量進行核對登記。
(2)易制毒化學品所在單位指定專人進行倉庫管理。
(3)領用單位和保管單位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的數量、用途領用人進行登記建立臺帳檔案。
(4)未經允許,私自將易制毒化學品帶出廠外,造成社會危害,一旦發現,當事人和管理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5)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儲罐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
4.3易制毒化學品銷售管理:
(1)銷售科制定每天的鹽酸銷售計劃,按照銷售量進行銷售。
(2)由銷售科對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進行紀錄,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3)銷售科每天核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時立即向公安局報告。
(4)銷售科嚴禁向未取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5)銷售科嚴禁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和運輸備案證明的單位或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5、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銷售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