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4-21 03:56:17作者:admin2
2010年6月1日起,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起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就要正式實施了,新頒布的《條令》既與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銜接緊密,又突出公安機關的職業特點,特別是針對公安機關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癥,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為的懲戒性規定,使《條令》成為堅持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條令》賦予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對下一級公安機關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權限,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對進一步貫徹從嚴治警方針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體制上的創新 新頒布的《條令》在監督體制上有了新的創新,在《條令》第六條規定中明確指出:“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是加強公安系統管理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既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又延伸了公安監督工作的觸角,拓寬了監督領域。 那么《條令》為何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的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權限時,我個人認為,此項規定基于兩點考慮:一方面,《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這就為“下查一級”的規定提供了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是擁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權的執法隊伍,對其管理和監督應嚴于其他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二、對危害行為加大處分力度 通過學習,可以看出這次《條令》對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嚴明了執法執勤紀律,如第七條首先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行為,設定了“高壓線”,即凡是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設置了32種行為,并明確規定 有行為之一的起點就是記過處分,最高至開除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條令》規定:“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三、擴大適用對象 在《條令》中在適用對象這一方面,新《條令》不僅適用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也適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和海關系統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同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安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作出了有條件執行《條令》的規定,即“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拓寬了適用的范圍。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學習心得警察擔負著維護著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歷史使命,公安特警有著維穩處突、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特警戰時是警察隊伍中的尖刀,平時也是公安機關與人民群眾的窗口。如何約束好、管理好公安特警是各個公安領導的一直要思考和探討的大事。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出臺很及時、方便的解決了這個難題。 六月一號正式實施的《條令》是中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針對公安機關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癥,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為的懲戒性規定,使《條令》成為堅持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 一、條令適應的范圍比較廣。新《條令》不僅適用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也適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和海關系統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同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安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作出了有條件執行《條令》的規定,即“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拓寬了適用的范圍。 二、條令規定的處分比較嚴。在條令實施以后,對于公安民警凡是違反了紀律條令的均嚴格按照條令規定的處罰,而且條令規定的處罰比較嚴重,如對于違反條令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均以處以開除這一最高的處分,而對于違反其他條令規定的行為,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從這些我們不難看出公安部對于公安隊伍的整頓是下大決心、大力氣的。作為公安特警,我們當然的要遵守這一紀律條令。 這對我們以后的工作有了很高的要求,杜絕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的現象。嚴謹非公務著裝進入營業型娛樂場所。更不得違規使用警車、警用牌照等警械或警用裝備。也對我們個人的人身修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堅決服從上級依法作出的命令;防止出現利用職權為個人、他人牟利的違法行為。 總之,《條令》出臺對嚴明公安工作中的紀律、規范了公安隊伍的作風,提高了公安民警為人民服務的能力,解決了制約公安工作中的瓶頸,對進一步貫徹從嚴治警方針具有里程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