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02 17:16:28作者:佚名
楊蓮香,女,63歲,原湘鄉市衛生局人事科科長羅繼春之妻。楊蓮香于1984年1月至1999年10月在市衛生局做臨時工,先后做過炊事員、衛生員、送信員等工作。1996年11月7日與市衛生局簽訂勞動合同。1999年10月經市人事局批準辦理退休手續,由市社保局發放退休金。
二、楊連祥同志的要求
請求湘鄉市衛生局認定我為我局退休職工;享受機關退休職工生活補貼。
三、我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
我局接到羅繼春同志舉報后,湘鄉市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針對羅繼春同志人事信訪問題做了大量工作。
(一)2011年1月29日,湘鄉市衛生局接到書面報告后,對羅繼春同志提出的問題作出了書面答復:
①楊連香同志在市衛生局工作期間,為非正式職工,無正式職員職務,自其退休之日起,市衛生局與楊連香同志之間不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其退休金由市社保局以社會方式發放。
②津貼領取對象為在職干部職員和離退休干部職員,楊連香同志為離退休臨聘人員,不屬于離退休干部職員,其享受離退休干部職員生活補助、津貼待遇無政策依據。
③但鑒于諸多特殊情況,我局將繼續會同人事勞動部門爭取楊連香同志社會養老保險轉為企業養老保險,提高其退休待遇,在此之前,自2010年1月起,每月可領取200元補貼,直至轉為企業養老保險為止。
④如您對以上答復不滿意,建議您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
2. 我們近年來所做的工作
1、2010年1月,我局就羅繼春關于其妻子的上訪問題貝語網校,書面征求了湘鄉市人事局的意見,市人事局高度重視,派出副局長周傳武、干部劉桂良到羅繼春家中開展工作。
2、2010年3月,時任湘鄉市衛生局局長的鮑志平與羅繼春同志談心,決定根據楊連香同志的情況,給予其6000—7000元的一次性補償。羅繼春同志當時原則上同意了這個方案。但不久,羅繼春同志又反對了這個方案。
3、2010年至2011年春節前,羅繼春同志每月領取湘鄉市衛生局財務處發放的200元補助。
4、2011年春節后,湘鄉市衛生局局長王澤祥、局黨委書記朱振強、人事局副局長楊奇志等到勞動保障局主要負責人協調將楊連祥同志的社會養老保險轉為企業養老保險,因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未果。
5、2011年上半年,市衛生局副局長曾建國邀請市人事局副局長楊奇志及有關干部到市衛生局召開專題會議,再次對羅繼春同志做思想工作。
(三)羅繼春同志去年底在楊建民書記處參加我局信訪工作
1、去年春節前,湘鄉市衛生局黨委副書記李明軍在黨委會議上專門匯報了楊建民書記看望羅繼春同志的情況,傳達了楊書記的指示批示,會議討論并明確要求局班子相關成員繼續做好羅繼春同志的工作。
2、2012年春節前,湘鄉市衛生局邀請羅繼春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信訪局等單位相關領導就楊連香同志人事信訪問題召開了協調會。在同意會上,羅繼春同志基本接受了我局的建議。會后,羅繼春沒有接受我局提出的方案。隨后,我局將羅繼春同志信訪協調會的書面材料整理打印并送達羅繼春同志。其主要內容:楊連香同志當年與市衛生局簽訂的臨時聘用合同真實、合法;楊連香同志的退休金及24%的保險費按原渠道解決,如基礎養老金增加,我局將按政策及時為楊連香同志調整; 自2010年1月起湘鄉市衛生局,市衛生局給楊連香每月補助200元,繼續執行;市衛生局解決打印費1000元。
3、2012年3月初,市衛生局朱振強邀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庭廖次良庭長與羅繼春同志進行會談,廖庭長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精神,對羅繼春同志提出的法律問題進行逐一講解。
4、2012年3月下旬,我局局長王澤祥、黨委書記朱振強專門找羅繼春、楊連香談話,除繼續開展工作外,提出了解決辦法,即根據近年來企業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大幅提高的情況湘鄉市衛生局,我局將參照企業退休人員的提高標準,為楊連香每月提高生活補助標準。如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同時提高,我局將選擇當年最高標準為楊連香提高生活補助標準。
四、我們的建議
鑒于羅繼春同志不接受我局提出的解決方案,對相關法律法規有不同理解,我局對此情況作出兩點回應,建議羅繼春同志、楊連香同志:
1、您可以就此問題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咨詢;2、如果您對湘鄉市衛生局的處理有任何意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