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1-04 17:07:09作者:佚名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結合廣東食品藥品職業學院招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藝、勞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食品藥品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2573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龍東北路321號
郵政編碼:510520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學制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結業)證書頒發:取得我校學籍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本專業畢業(結業)要求的,由廣東省食品藥品職業技術學院頒發畢業(結業)證書大學。退學的學生,根據具體情況,發給畢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對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政策,制定學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紀檢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的重要環節和關鍵節點進行督導。學校職能部門在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并指派專人處理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和投訴。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為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學生所在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六條 學校藥學、中藥學、中藥藥學、化妝品工藝、健康管理專業分別與廣州華商學院(原廣東財經大學華商學院)藥學、中藥學、中醫學、美容科學與技術、健康服務與管理專業。聯合開展“專科三、二年級升本協同育人項目”。學校“三、二標段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他們被加入不同的學校專業團體并被組織成不同的班級。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將按照五年人才培養規劃要求完成三年高職教育。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將獲得學校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書。通過轉學選拔考核的實驗班學生,進入相應本科學校試點專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相應本科學校的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責任、招生監管”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及各省(區、市)招生就業辦公室的相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對德、智、體、藝、勞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按照省(區、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招生控制分數進行分級招生。
第十九條 學生報考我校廣東省招生專業,必須通過計入高考總成績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選拔考試科目和三門普通高中學歷資格考試科目。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實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區、市),學校可以根據省招生就業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細則和學生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整比例。來源。
第二十一條:考生通過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數線,并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按照成績錄取,專業愿望和學校的錄取原則。
第二十二條 一般專業(歷史、物理)分類時,按照各省(自治區、市)備案規則公布后,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錄取按照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名。當考生總分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文科、理科專業分類時,按照各省(區、市)申報細則2023年廣州市司法職業學校錄取分數線,實行“專業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填寫專業偏好的先后順序,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對考生進行排名。招生排序。當考生總成績相同時,按排名錄取成績最高的考生。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修讀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我校海南省招生原則按照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和相關措施執行。
第二十三條 藝術統考專業分類別時,各省(區、市)選拔細則發布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專業優先”的原則實施后,按考生填寫的專業偏好順序執行。 ,按照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果考生總分相同,則按照排名選擇得分最高的考生。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修讀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考生選擇的專業全部未被錄取,如有專業調整的,按照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調至同校專業組內有空缺且符合條件的專業相關專業要求。入場;不符合調整要求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在采用非專業團體自愿報送的省份,考生填寫的專業全部未錄取的,如有專業調整的,將根據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整至被有空缺專業錄取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不遵守調整的候選人將被取消資格。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考生務必謹慎申請。
第二十六條 加分、住宿政策按照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入學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關于學生入學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 2010年]第2號)執行。對于殘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強、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符合錄取標準的,可正常錄取。
藥學、藥品質量與安全、中藥學、中藥制藥、中藥生產加工、化學制藥技術、藥物制劑技術、制藥裝備應用技術、藥品生產技術、食品質量與安全、食品檢驗與檢測技術、保健食品質量與管理、餐飲智能化管理、食品營養與健康、康復治療技術、中醫保健、針灸推拿、醫學美容技術、藥膳與食療、生物制藥技術、醫學生物技術、藥物生物技術、護理、助產、醫學檢驗技術、嬰幼兒護理服務與管理等專業2023年廣州市司法職業學校錄取分數線,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體素質有一定要求,請轉氨酶異常的考生慎重報考。
藥學、藥品質量與安全、中藥學、中藥制藥、中藥生產加工、化學制藥技術、藥物制劑技術、制藥裝備應用技術、藥品生產技術、食品質量與安全、食品檢驗與檢測技術、保健食品質量與管理、食品營養與健康、化妝品技術、化妝品經營與管理、化妝品質量與安全、應用化學技術、香精香料技術與技術、康復治療技術、中醫保健、針灸推拿、醫學美容技術、生物制藥技術、醫學生物技術、制藥生物技術、護理、助產、醫學檢驗技術、嬰幼兒護理服務與管理等專業不招收色弱或色盲人員。人物設計、美術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專業不招收色盲學生。
對于餐飲智能管理專業,用人單位對考生的身體素質有一定的要求。建議色盲或色障考生謹慎申請。
對于角色設計、美術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專業,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體素質有一定要求,建議有色障的考生慎重報考。
對于護理、助產、嬰幼兒護理服務與管理專業,用人單位對考生的身體素質有要求。男生身高在160厘米以下、女生身高在155厘米以下的考生請謹慎報名。
對于香精香料技術與工藝專業,用人單位對考生的身體素質有要求。建議嗅覺和味覺不敏感的考生謹慎申請。
我校部分專業對身體條件有限制。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八條 新生錄取后,學校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辦公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根據《關于取消入學體檢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生的身份將被重新審查。對體檢不符合要求或不適合就讀已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變更或取消專業。學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二十九條 通過學校夏季高考錄取的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學費并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在報名、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有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委〔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粵發改條例[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我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收費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并執行。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粵發改條例[2018]7號)。
普通專業學費5250-641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為10000元/生/學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為17040-20000元/生/學年。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設有勤工助學管理機構,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綠色通道”和國家助學貸款。
企業獎助學金資助標準按照企業和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