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5-20 16:03:31作者:佚名
日前,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署辦公廳聯合印發《校外輪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方法》,從財務管理制度、資金撥付、資金運營、資產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方面做出規定,從而全面規范校內輪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范經濟活動風險財務培訓機構,提高行業整治能力和整治水平,保障師生、家長、從業人員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該方法對校內輪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面規范要求。一是資金籌措方面,明晰了舉行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嚴禁新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輪訓機構財務培訓機構,嚴禁中小中學舉行或參與舉行輪訓機構。二是資金運營方面,對校內輪訓機構收入歸口、預計費監管、合同簽署和退錢作出規定,指出其融資及輪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適于輪訓業務,要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機制,明晰大額資金總額的程序、方式、規則。三是資產和負債管理方面,指出要維護資產安全與完整,嚴禁非營利性輪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晰輪訓機構申請按揭的使用方向,構建債權風險預警制度。四是利潤分配方面,明晰了輪訓機構凈資產(收益)的使用與分配方法,指出非營利性輪訓機構開展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回報。五是財務清算方面,規定了輪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剩余財產償還次序和支配,要求首先償還應退師生輪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