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5-20 12:07:29作者:admin2
注冊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二)申請人按照注冊類別向聘用單位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上傳相應網絡數據,并對其內容真實性負責。
(三)聘用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及電子數據進行核實匯總后,向市城鄉建委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并上報注冊電子數據。
(四)市城鄉建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或審查,對申請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初審意見上報省建設廳;
(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完畢后,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結束后無異議的將公布注冊審批結果,并向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省屬企業以及三縣企業按資質申報渠道辦理。
建設部令第153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建造師治理規定中華國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宣布,為乜,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察認定或測驗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況。
第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歷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探、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職員,應該通過聘請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看法,并將初審看法和全體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訊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體申報資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革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議。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看法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歷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斷定。對同意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同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應用。
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同一印制,執業印章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同一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造。
第十一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破天一劍窩窩,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須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歷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實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署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該提交下列資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署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到達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革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署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須要增添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供給相應的資格證實。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整民事行為才能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到達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分尚未履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履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分決議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產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紀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