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0-11 10:39:56作者:佚名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大連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僅適用于大連理工大學 2023 年全日制本科生入學。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大連理工大學,英文譯為大連理工大學,上級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大連理工大學地址,教育層次為本科及以上學歷,辦學類型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學校成立于 1949 年 4 月貝語網校,1960 年被確定為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1986 年設立研究生院。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準建設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按照“統籌規劃、錯位發展、堅持標準、創新模式”的指導思想建設,以與主校區相同的標準、年級、級別辦學(包括大連開發區校區、 下同)。2017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大連理工大學入選世界一流大學A類。2022 年 2 月,入選全國“雙一流”建設高校第二輪名單。
第四條 大連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分為主校區和盤錦校區兩部分,各有自己的招生機構代碼,招生時單獨錄取,考生應分別填寫申請。主校區注冊地址為遼寧省大連市靈功路2號,大連開發區校區注冊地址為遼寧省大連市金埔新區土強路321號大連理工大學地址,招生學院代碼為10141;盤錦校區注冊地址為遼寧省盤錦市遼東灣新區大公路2號,招生機構代碼為19141。三個校區頒發相同的大連理工大學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五條 大連理工大學本科生招生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程序公開、綜合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六條 大連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受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 2 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大連理工大學設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的重大問題。大連理工大學招生委員會的成立是為了吸引師生校友代表充分發揮其在民主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第八條 大連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大學的常設機構,負責大學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大連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設立招生公示工作組,負責各省、各地區學校的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十條 大連理工大學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對招生工作的重點環節進行監督檢查。
第 3 章 招生計劃和招生原則
第十一條 大連理工大學按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在教育部的統籌安排下,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高素質人才的需求和學校的辦學條件,遵循公平、科學、穩定、靈活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學生素質和畢業生就業情況, 綜合考慮區域平衡等因素,確定省級和專業級規劃的編制方案。2023年從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份)招收全日制本科生,各省、各專業(類)招生計劃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學校將預留總招生計劃的 1% 作為預留計劃,以調整統一考試中在線學生來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條 大連理工大學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在省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下,按照“全省負責招生、省招生監督”的原則開展招生工作。
第十三條 在實行“并行志愿服務”的省(批)內,根據學生來源情況確定校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5%,對學生質量好的省(批)可適當提高校檔比例。凡進入調優線的考生,如具備品德、身體條件合格,服從專業調優,方可錄取。對于未全部完成招生計劃的省份(批),省級招生辦統一征集志愿者,征集志愿者后仍不能完成計劃的,將剩余計劃撤回并轉入學生人數充足的其他省份(批)。
第十四條 實行“順序志愿”批次,檔案調整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20%,學校在同一批次控制分數線以上,堅持優先錄取大連理工大學第一志愿候選人的原則,當第一志愿申請人人數超過學校在當地的招生計劃人數時, 不招募第二選擇的候選人;當第一志愿的申請人數少于學校當地的在讀學生人數時,可以接受第二志愿和其他候選人。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本科生原則上應承認應聘者所在省級招生辦公室制定的有關國家加(降)政策,分數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和分數值均不適用于不安排省級和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六條 根據各省(批)(不含藝術類專業)公布的招生計劃,我校專業(班)將根據考生的申請結果進行招生,實行“打分優先,跟隨志愿者”的錄取原則,即在具備合格的道德和身體條件的前提下, 優先考慮滿足高分學生的職業愿望;專業志愿者之間沒有等級差異。在成績相同的情況下,理工科專業將依次比較「數學」、「外語」和「中文」的成績;文學和歷史專業依次比較 “Chinese”、“Foreign Language” 和 “Mathematics” 的結果。內蒙古自治區按照分數優先(分數清除)原則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七條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選考的科目必須符合我校相關專業的要求。來自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須滿足專業選擇學科類別的要求。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制定的有關政策,招收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藏班、新疆境內高中班的學生。
第十九條 大連理工大學中外合作機構:大連理工大學立命館大學國際信息與軟件學院、大連理工大學白俄羅斯國立大學聯合學院、大連理工大學萊斯特國際學院。大連工業大學-立命館大學國際信息與軟件學院必修課程包括英語和日語,部分專業課程以英語和日語授課,學費為62000元/年,提供“4+0”和“2+2”兩種培訓模式,在日本學習期間,學費參考立命館大學當年的收費標準。大連工業大學白俄羅斯國立大學聯合學院開設英語和俄語的必修課程,專業課程以英語授課,學費每年6萬元。大連理工大學萊斯特國際學院學費為85000元/年。以上三家合作辦學機構的相關招生專業和通用專業將分別招生,具體情況以各省份公告為準。
第二十條 大連理工大學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大連理工大學-加州大學爾灣分校聯合項目,招收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學費68000元/年,提供“4+0”和“3+1”兩種培訓模式,期間赴美留學, 學費是指當年學費標準為加州大學爾灣分校專業與大連理工大學白俄羅斯國立大學聯合學院相關專業統一代碼招生,具體情況以各省份公告為準。
第二十一條 保障生、強基計劃、高等學校專項計劃(大連理工大學“筑夢計劃”)、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專業、港澳臺僑等特殊類別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招生網站公布的2023年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體育訓練專業招生工作按照《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2023年體育訓練專業招生指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執行。 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的決議。
第二十三條 主校區英語(含英文、翻譯)專業和盤錦校區商務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應聘者。由于盤錦校區語言增補專業、中外合作學校、開發區校區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特點和要求,非英語考生應認真申請應試。大連理工大學萊斯特國際學院和大連理工大學-加州大學爾灣分校聯合開設的課程中,大部分課程均以英語授課和評估。
第二十四條 建筑專業學習要求具有一定的美術基礎,沒有美術基礎的考生應當認真申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按照強基計劃、藝術類專業、體育訓練類專業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入其他專業;被外國華文學校推薦錄取的學生,入學后不得轉入非外國華文專業。
第 4 章 注冊、注冊和審核
第二十六條 被大連理工大學、立命館大學軟件學院、微電子學院、國際信息與軟件學院錄取的學生,應到大連市金埔新區土強路321號報到;其他系(學院)專業的學生應到大連市靈功路2號報到。盤錦校區各專業錄取的同學,應到遼寧省盤錦市寮東灣新區大公路2號報到。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我校將按入學有關要求對其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驗,對入學體檢不合格的,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專業受限者將進行專業調整。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入學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重點針對享受高考加分的新生和通過有關專項錄取的農村、扶貧地區新生。 以及美術專業、體訓專業、高水平運動隊等的錄取新生。對通過欺詐徇私舞弊等手段獲得高考加分資格、錄取資格、冒名頂替的新生,以及未按照規定公示相關資格或其他違規行為的新生,將被取消資格,并報有關部門調查追責。
第五章 畢業證書及費用的收取和退還
第二十九條 凡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準予畢業,并頒發大連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大連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規定條件者,頒發大連理工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條 學校遵循屬地原則,按照遼寧省發展改革委批準的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有關具體收費標準通過省級招生部門公布。
第三十一條 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退學的,學校將按照《大連理工大學本科生學分制費用管理暫行辦法》退還剩余的學費。
第六章 激勵保障機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了強大而完善的激勵機制,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和人格的健康發展,以及保證經濟弱勢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保障機制。在激勵機制中,有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和社會特殊獎學金;在擔保機制中,有國家助學金、勤工儉學金、臨時困難補助金,以及國家、學校和社會關愛團體和個人設立的補助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規定公布后,如部分省份的高考招生政策有所調整,我校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告。
第三十四條 大連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的詳細信息,請電話查詢或登錄招生網站(咨詢電話:-84708375,網址:),錄取結果和錄取通知書狀態可在上述網站上查詢。有關盤錦校區招生的更多信息,請聯系盤錦校區(電話:-2631678,網站:)。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受理舉報電話:-84708306。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的,從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大連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