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18 22:18:23作者:佚名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中國科技大學和莫斯科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
中文 - 深圳科技大學
俄語 -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МГУ-ППИ в Шэньчжэне
英語-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6409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國際大學園路1號;郵政編碼:518172
第六條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中外(含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合作辦學
中方:北京理工大學。外方:俄羅斯莫斯科國立大學。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是由中俄兩國元首合作創辦的一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立中外合作大學,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北京理工大學和俄羅斯莫斯科國立大學(簡稱“莫斯科大學”)。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督導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本科學制四年,取得我校學籍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相應學位證書。我校本科畢業生同時具有莫斯科大學學籍并符合莫斯科大學要求的,頒發莫斯科大學畢業證書(含學士學位)。對中途退學的學生,視具體情況頒發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師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章、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題設置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種類、范圍和批次。
綜合評價錄取模式是學校的主要錄取模式,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貴州、陜西等23個省(區、市)招生,首批根據考生綜合評價成績進行排序,擇優錄取。
學校實行高考招生,面向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陜西等13個省(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市為本科批次)高考成績錄取。
面向廣東、山東、湖南三省招生,按照生源地藝術類專業招生規定,按照生源地招生批次擇優錄取。
外語類推薦生招生。經教育部批準,具有外語類推薦生推薦資格的外國語學校均可報名,按照教育部關于外語類推薦生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選拔。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和相關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控制生源質量和解決因考生專業調整需要增加計劃的問題。
第十六條 深圳科技大學、莫斯科大學本科招生專業、學籍、學歷與學位。
“雙學制”專業:經濟學、俄語、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機科學、基礎數學科學(基礎數學)、基礎數學科學(基礎物理學)、化學、生物科學(俄語授課)、生物科學(英語授課)、材料科學與工程、管理科學。
本專業錄取的學生將同時在深圳科技大學和莫斯科大學注冊,簡稱“雙招”專業,通過綜合評估錄取模式方可入學。被“雙招”專業錄取的考生,在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任務后,達到深圳科技大學和莫斯科大學畢業要求的,將獲得深圳科技大學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將獲得學士學位和學位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莫斯科大學要求的,將獲得莫斯科大學畢業證書(含學士學位)。
單招專業:金融科技、國際經濟與貿易、智能傳感工程、電子與計算機工程。
本專業錄取的學生將注冊為深圳科技大學和北理工莫斯科大學學生(簡稱“單招”專業),通過綜合測評和高考錄取方式進行入學。被“單招”專業錄取的考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任務,達到畢業要求,將獲得深圳科技大學和北理工莫斯科大學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將獲得學士學位和學位證書。
藝術類專業:舞蹈教育、繪畫。
學校2024級藝術類招生專業是我校與莫斯科大學合作專業,學生入學后將注冊為中國深圳科技大學和莫斯科大學學生,符合畢業要求的,將分別獲得中國深圳科技大學和莫斯科大學學位證書;參加并通過莫斯科大學注冊考試的,也將注冊為莫斯科大學學生。符合莫斯科大學要求的本科畢業生將獲得莫斯科大學畢業證書(含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 經教育部批準,深圳科技大學、莫斯科大學主要采用以高考成績為基礎的綜合評價錄取模式,即以“高考成績(占60%)、學校考試成績(占30%)、高中階段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占10%)”(簡稱“631”)構成的綜合評價分數進行排序錄取。參加綜合評價錄取模式的考生須提前報名并通過我校組織的學校考試,并提前批次填寫申請表。 相關錄取信息請查閱《深圳科技大學 莫斯科大學2024年本科綜合評估招生簡章》(學校針對傳統高考省份、“3+1+2”模式高考改革省份、“3+3”模式高考改革省份制定了招生簡章,詳情請參見深圳科技大學 莫斯科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
第十八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具體信息請參見《深圳科技大學與莫斯科國立大學2024年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
第十九條 外語推薦生錄取信息詳見《深圳科技大學、莫斯科國立大學2024年外語推薦生錄取簡章》。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錄取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綜合評價錄取以綜合評價成績為準)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湖南2024年高考分數線,按照學校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以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為依據,按照普通類(含文科、理科、史科、物理科、綜合改革類)和藝術體育類錄取。已實施高考改革的省市,按照2024年省(市)高考改革方案招生。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內,納入高考總成績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修考試科目須在三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科目中合格,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其他省份對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或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成績要求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對于參加學校綜合評估錄取模式的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資格)測試成績要求詳見《深圳科技大學暨莫斯科國立大學2024年本科綜合評估錄取簡章》。
第二十三條 學校綜合評價錄取模式不設檔案比例,凡參加學校測試并通過測試、在提前批次對應志愿欄填寫學校、達到原籍省份本科第一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或專項招生控制分數線以上的考生,均納入檔案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制定的檔案審核辦法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制定的檔案審核辦法不一致的,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報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填報調整比例。
第二十五條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測評、體質健康體檢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值湖南2024年高考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條件的,根據考生綜合評價成績(普通高考錄取以考生高考成績為依據)、專業偏好、學校錄取原則等綜合評價錄取。學校實施的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實行專業分類綜合評價錄取模式,在各省(區、市)按備案規則下達文件后,實行“分數優先”錄取原則,按考生綜合評價分數從高到低順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志愿優先安排。專業已滿的,對學生后續專業逐一核查。考生綜合評價分數相同的,按高考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考生綜合評價分數與高考成績相同的,按學校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
第二十七條 實行普通高考專業分類錄取模式時,按各省(區、市)備案規則下達文件后,實行“分數優先”錄取原則,按考生總成績從大到小順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專業優先安排錄取。專業已滿的,對學生后續專業逐一核查。如考生總成績相同,則按高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第二十八條 首批采用綜合評價錄取模式的專業,不同學校考試科目的專業不得同時填報。學校考試科目不符合所申請專業要求或學校考試不合格的考生,學校將不予錄取。
第二十九條 考生未被所報考專業錄取時,如同意調整專業,則按照考生綜合評價成績(高考錄取以考生高考成績為準)從高到低進行綜合評價錄取,并將考生調整至有空缺專業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如考生不同意調整專業,或同意調整專業但不符合空缺專業相關要求的,則不予錄取。
第三十條 學校綜合評價錄取模式僅限于經學校測試合格、高考成績達到原籍省份第一批本科招生最低控制分數線或專項招生控制分數線以上、高中學業水平(資格)考試成績符合要求、并在早批次相應志愿欄填寫學校的考生。
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錄取的考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在山西、河南、四川、陜西四個傳統高考省份,高考成績須達到或超過原籍省份公布的首批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所報學校須在首批本科錄取名單內。
在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6個已改革高考的省市,高考數學成績須在95分以上,外語成績須在115分以上;在河北、山東、廣東等3個已改革高考的省份,高考成績須達到或超過原籍省份公布的專項錄取控制分數線,所選專業科目須符合要求,所報學校須在本科(普通)批次(山東省為普通本科批次)報考。
第三十一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分級考試時,按照各省(區、市)備案規則下達文件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前提下,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總成績較高的考生優先錄取,總成績較低的考生優先錄取;考生總成績相同時,按名次排序錄取;考生名次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學校藝術類招生工作按照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規定和有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采用漢語、俄語和英語為教學語言。俄語授課專業,考生無需具備俄語基礎知識,學校引進莫斯科大學優質俄語教學資源,入學后實施語言強化訓練。英語授課專業,英語水平不高的考生應慎重報考。
第三十三條 加分或者優惠錄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實施高考改革省份、城市公布的選修科目要求,落實實施高考改革省份、城市的選修科目要求,招生工作按照實施高考改革省份、城市公布的計劃和有關辦法開展。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三十五條 考生入學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辦[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辦[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具體要求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對新生進行體質健康審查。對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或經審查不適合就讀所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者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三十七條 通過學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將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衛生等方面的審核。在注冊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紀律、違規行為的,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九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中外合作舉辦高等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粵發改規〔2018〕7號)有關要求制定、執行。
學費:普通專業學費為40000元/生·學年;藝術專業學費為69000元/生·學年。
住宿費為每生每學年1600元人民幣(四人間或三人間)。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四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獎學金政策。高考成績優秀的新生入學后,可申請相應等級的啟航獎學金。在校期間,符合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學校設立的學業獎學金、其他獎學金和助學金。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