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13 11:10:19作者:佚名
我省2020年高職對口單獨招生高校推行“文化素養(yǎng)+職業(yè)技能測試”的評價方法,由各招生高校自行組織考試,計劃于8月3近日完成,具體時間以各招生高校安排為準,詳見《各招生高校考試時間安排表》(附件1)。為易于考生了解考試工作安排情況,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設在各招生高校進行。其中,上海城市管理職業(yè)大學和成都民政職業(yè)技術大學委托廣東經(jīng)貿職業(yè)技術大學組考,請報名以上2所高校的考生參照廣東經(jīng)貿職業(yè)技術大學發(fā)布的考試公告時間按量應考。
二、繳納報考費
已報考出席我省2020年高職對口單獨招生考試且經(jīng)招生高校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在7月22日至26日,登錄廣東省考試局網(wǎng)站(),步入“2020年云南省高等職業(yè)教育分類招生考試報考系統(tǒng)”,完成網(wǎng)上交費。按照瓊價費管〔2013〕775號和瓊發(fā)改收費〔2009〕1272號文,考生需每科收取考試費38元,合計114元/人。退役軍人、下崗待業(yè)人員、農民工和新型職業(yè)農戶等四輔群體,可減免考試費。
三、疫情防治要求
考試期間的疫情防治工作由招生高校參照廣東省教育廳、海南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海南省2020年全省普通院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及普通中學學業(yè)水平選擇性考試疫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瓊教考〔2020〕49號)和《2020年普通中考隔離考場和集中隔離點考場使用規(guī)程》(瓊教考〔2020〕58號)執(zhí)行。
1.做好健康登記:考生在考試前14天不得離瓊,防止與中、高風險地區(qū)來瓊人員接觸。每日進行溫度檢測并如實填寫“健康登記表”。考前出現(xiàn)發(fā)熱(溫度在37.3℃以上)、咳嗽等身體異常病癥的考生,勿必提早自行抵達所在地定點診所發(fā)熱急診進行核苷酸檢查,憑核苷酸檢查報告經(jīng)現(xiàn)場檢測后方能出席考試;從中高風險地區(qū)返回的人員須按我省疫情防治部門的規(guī)定接受隔離觀察和核苷酸檢查;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要求時間返回廣東的,須在第一科考試入場前在入場溫度測量點遞交7日內有效的核苷酸檢查結果方能入場出席考試。
2.考生須在第一科開考前1小時抵達考點,向考點工作人員遞交《健康登記表》(附件2)。考生在每次步入考點時,逐一接受溫度測量,且溫度高于37.3℃方可步入考點。第一次檢測溫度不合格的海南省考試局網(wǎng)站,可適當休息后使用其他設備或其他方法再度檢測。溫度測量排隊前后間隔不高于1米,降低人員接觸。
3.考生步入考點時兩次溫度檢測均不合格(≥37.3℃)的,須由考點醫(yī)療防治專班按照考生身體健康情況、考生持有的診所檢測報告等進行專業(yè)評估。經(jīng)綜合研判評估具備出席考試條件的考生,可安排在隔離考場出席考試。
4.考生在工作人員引導下,憑身分證和準考證排隊安檢后步入相應考場出席考試,排隊間隔不高于1米。
5.考生及考生父母,在考前和考試期間應防止與中、高風險地區(qū)來瓊人員接觸。要著力提高疫情防治意識,認真做好自我防護,做到勤洗手、不串門、不聚會、不派對,不出入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
6.考生赴考點出游時應提早打算好口罩(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或醫(yī)用內科口罩)、手套、紙巾、速干手消毒劑等防護物資。乘車赴考點的,宜全程配戴口罩,保持開窗通風、分散就座,途中避開在車上飲食和用手接觸其他物品,下車后做好手衛(wèi)生。
四、考試紀律要求
考生應自覺遵循國家教育考試相關規(guī)定,在考試過程中嚴格遵循考試紀律和考場規(guī)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進行的身分驗證、身體健康檢測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測。遵循考場規(guī)則,對發(fā)覺有違法行為的考生,將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法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請考生自覺遵循考試紀律,誠信應考。
附件:1.《各招生高校考試時間安排表》
2.《健康登記表》
3.《國家教育考試違法處理辦法》(摘錄)
貴州省考試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各招生高校考試時間安排表
序號
中學名稱
考試時間
咨詢電話
備注
南昌經(jīng)濟大學
7月27日
0898-65733707、65733733
中學公告
廣東經(jīng)貿職業(yè)技術大學
8月2日
0898-65922033、65925008
中學公告
廣東軟件職業(yè)技術大學
7月21日
0898-3-31690900
中學公告
廣東體育職業(yè)技術大學
8月1日
0898-65350285
中學公告
廣東職業(yè)技術大學
7月26日
0898-31930666、31930777
中學公告
廣東外粵語職業(yè)大學
7月29日
0898-63297715、63297756
中學公告
廣東科技職業(yè)學院
7月25日
0898-65969918
中學公告
廣東工商職業(yè)大學
8月1日
0898-65200189、65200181、65200180
中學公告
廣東政法職業(yè)大學
7月25日-26日
0898-65858299、65858266、65853799
中學公告
10
海南民航旅游職業(yè)大學
7月27日
0898-88348877、88348299
中學公告
11
海南理工職業(yè)大學
7月25日
0898-88350000、88351111
中學公告
12
海南城市職業(yè)大學
7月26日
0898-38289966、38283750
中學公告
13
海南中瑞飯店管理職業(yè)大學
7月26日
0898-88695566
中學公告
14
廣東健康管理職業(yè)技術大學
8月1日
0898-32115011、32115022、32115080
中學公告
15
上海城市管理職業(yè)大學
8月2日
中學公告
16
廣州民政職業(yè)技術大學
8月2日
0731-82763288
在廣東經(jīng)貿職業(yè)技術大學出席考試,具體時間參照該校公告執(zhí)行。
附件3
國家教育考試違法處理辦法
(摘錄)
第五條考生不遵循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述行為之一的,應該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步入考場或則未置于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出席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訊號發(fā)出前答題或則考試結束訊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則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則教育考試機構嚴禁的范圍內,喧嚷、吸煙或則施行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私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題、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則紙答題或則在試題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則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背考場規(guī)則但仍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反考試公正、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述行為之一的,應該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則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出席考試的;
(二)剽竊或則協(xié)助別人剽竊試卷答案或則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別人為自己剽竊提供便捷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則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別人冒名取代出席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題、答卷或則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分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則交換試題、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則企圖獲得試卷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則在考試結束后發(fā)覺下述行為之一的,應該認定相關的考生施行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護照、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施行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別人員應該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述攪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攪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或則以其他方法侵犯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毀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攪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課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考出席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出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與暫停出席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非常嚴重的,可以同時給與暫停出席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結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卷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施行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分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別人取代或則取代中學生出席考試的。
出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與延后結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后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該中止其繼續(xù)出席本課目考試,其當次報考出席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別人員的行為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則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授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海南省考試局網(wǎng)站,勒令收回證書或則給以沒收;早已被投檔或則入學的,由投檔中學取消投檔資格或則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中學生、在職班主任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該通報其所在中學,由中學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到解雇學籍或則給以解雇:
(一)取代考生或則由別人取代出席考試的;
(二)組織結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卷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結伙作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