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2-20 16:02:41作者:佚名
清朝中后期,高度專制的政治制度日趨腐敗,國外村民北伐不斷、流寇峰起,邊境北蒙南倭時有侵害,內憂內亂的明王朝危機四伏。張居正于嘉慶年間出任議會首輔,他在政治、經濟、軍事等領域推行了一系列變革,朝政為之一新,但仍然逃過人亡政息的命運,在他逝世后除“一條鞭法”被保留外,其他舉措均被廢止。短暫的“萬歷政策”雖無法挽住明王朝日薄西山的局面,但對緩和社會矛盾、挽救統治危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將從變革方式論的角度對這次變法進行剖析。
變法伊始危機四伏
(一)社會弊端叢生,清朝逐漸沒落
1.徭役不均,貧民待業,民苦于兼并
清朝中后期,農地兼并現象極為嚴重,兼并的程度、速度屢創新高,“私家日富,公室日貧,國匱民窮”。農地兼并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體制化的農地兼并。皇莊制和賜田制的推行,使貴族、權貴階級可以無償、合法強占大量農地。明中期起,皇莊和權臣勛戚莊田占地人數出現爆發式擴張,漫延快速、流毒甚廣;二是畸形徭役賦稅體制導致的農地“投獻”。明稅種有兩個特征,一是不公,皇莊、勛貴賜田享有免稅役特權,廷臣則按等級繳納稅役;二是繁瑣,俸祿官吏名目非常繁雜,佃農除夏稅晚稻外,其他也有數十種。官吏有里甲、均徭、雜役三類,其中家仆就達五十余種。大量自耕農為逃避沉重稅賦與“差役苦累”,或“將自己田產投進皇宮,以希抨擊”,或將田地寄在鄉宦、舉監、生員等高官名下。
這些以皇后為首的對農地進行大規模、合法化的兼并,給社會發展帶給嚴重弊端,其二,大量自耕農喪失了農地,流離失所,而這些擁有或租種田地的村民則不堪日漸艱巨的徭役賦稅,社會矛盾加劇,村民北伐不斷;其一,“自永樂迄明代百四五年,天下額田已減強半”,大量農地把握在享有免稅役特權的士族階級手中,致使國家可納稅役的農地大大提高,官吏短缺,財政入不敷出;其一,王侯、監軍等互相串通、侵吞賦稅,破壞傳統的軍糧自給的官田機制,降低稅賦支出,并嚴重消弱邊檢力量。
2.官吏不清,官員為害
張居正變法前,明王朝先后經歷劉瑾、嚴嵩暴政,宦官當政,向下討好皇后,向上貪瀆專權,整個士族機制完全崩壞,官吏腐敗呈公開化態勢。因為缺少公平合理的晉升通道及有效的監督賞罰制度,廷臣們紛紛以諂媚逢迎、鉆營趨奉、結黨營私為方式來謀劃仕途升官,不謀政事,行政效率低下。
3.北蒙南倭,時有吞并
嘉靖年間,在東部邊疆,元裔最強的回鶻部落再次進犯邊境,并在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十月,攻破南京。東部沿海,臺灣海盜與美國海盜互相串通,在四川、福建、廣東一帶長期燒殺擄掠。北蒙南倭對邊境的不斷侵擾,顯露出政治腐敗、國力侵吞下的明王朝,在軍事上不堪一擊。
(二)社會亂象深重的機制癥結
明王朝的種種社會亂象,并非一朝一夕產生,追根追溯,這種現象的背后都掩藏著深刻的機制邏輯。明初由明高祖朱元璋設計的政治體制框架,并沒有隨著時代的演變而進行適時的變革和調整,機制運行久了便好處叢生,衍生出一系列脫離設計本意的社會問題。
1.中央政府:廢止節度使,推行一元君主獨裁體制
歷史上,漢、唐、宋的中央政府組織構架中,都在君主下設節度使一職,將王權、相權分開,以相權對王權進行一定程度的牽制。但嘉慶十五年(1380年),因疑節度使胡惟庸謀反,朱元璋宣布廢止節度使,撤消內史省,此后中央政府不再設節度使一職張居正 考成法,一切大權集中到皇后手中。但是保留了“廷推、廷議、廷鞫”的議事程序,以及“給事中”這一言官職務,但實際上,清朝已步入君主專制階段,一國衰亡,完全取決于皇后一人的素養和能力。而后,因為政務過度忙碌,成立“內閣”,由議會首輔協助太后處理政事。
對議會而言,一方面擁有“票擬”之權,可協助皇后制定意旨,另一方面又也是秘書機構,一直沒有法定地位,不能即將征討六部百司。皇后雖離不開議會,但仍忌憚議會會演變為事實上的節度使,威權震主,然后以司禮監加以反制。在清朝歷史上,皇后過于依賴議會首輔時,都會出現節度使當政,皇后過于信任司禮監時,都會出現外戚當權。當皇后想避免戶部,逐步擴大宮殿收入與支出時,盡管國庫屢次挪用他仍然可以不受任何指責,下令兼并農地,廣建皇莊。從某些意義上講,唐朝皇后改變了傳統的“普天之下,難道王土”的概念,皇莊的大量出現,使皇后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不再是嚴密的合二為一。這些缺少牽制的高度專制的一元君主制,便成為明中葉以來農地兼并嚴重、國家財力入不敷出、吏治腐敗的機制癥結。
2.地方政府:縣以上行政層級繁復,縣以下管理職能欠缺
東漢地方政府的行政機制,從低到高共四級,分別是縣、府和州、承宣布政使司的分司、承宣布政使司(市級)。即皇后公布一項政令,要經過議會府、六部、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的分司、府和州層層審批以后才會抵達縣一級,于是再傳達到市民。整體來看,商朝的政治制度中,大部份都是管官的高官,直接管民的高官極少且級別低。漁業稅是唐朝最主要的稅制,但在山村層級卻沒有政府機構,縣政府借助保甲、里甲體制完成“保證完糧納稅、確保地方太平”后,對山村的經濟、民生基本不予過問和管理,山村主要借助宗法施行自治,山村鄉紳階級承當維系山村社會穩定的作用。
縣以上行政層級繁復,縣以下管理職能欠缺,致使“上澤雖布而不得下疏,下情雖苦而不得上達”。縣以上過度冗繁的行政層級,必定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并制造出更多的權利尋租空間,導致一系列黨爭問題。而縣以下的山村社會借助宗法施行自治,則為豪強地主誣陷胥吏,破壞官吏冊集造出大量“詭田”提供空間。
張居正變法的主要內容與推行療效評價
永樂十年(1572年),張居正初任議會首輔,他以“恪守祖制”的幌子著手舉辦變法。
(一)變法的主要內容
1.整肅閹黨
(1)建立“考成法”、裁革冗官。萬歷元年(1573年)6月,張居正開始實行“考成法”,對儒士政績進行考評,以促進其增加行政效率。考成法最核心的內容是構建簿冊機制,規定六部及都察院對于各項章奏應立刻轉各有關縣衙執行,轉發前在文簿備案,同時篡奪兩本文簿,一本送六科,由各科查核執行狀況;一冊送議會查考。為整治士族機構單薄,明代八年(1580年),張居正大規模地裁革冗官,據史籍記載,張居正當政其間,“汰冗員十二三(非常之二三)”。
通過建立考成法和裁革冗官,原先提倡空話、不務實事、互相推卸的風氣在士族機制內巨大程度上得到了緩解,高官的辦事效率明顯增加,政令通暢,“雖萬里此外,朝下而夕秉持”。
(2)建立內外官久任法。正德二年(1574年),為糾正當初存在的高官升職和撤職太過經常形成的悲觀效應,張居正實行內外官久任法,明晰規定高官聘期,如各縣巡撫、按察使兩年一遷,中央科道、部、曹十年一遷,因而使高官在其任職其間才能放心、盡責做好本員工作,也方便根據考成法對其聘期內的政績進行考評。
(3)整肅驛遞。驛遞是國家傳播政令、飛報軍情和勾通各方聯系的重要途徑。明初創設驛遞機制時,設計了嚴密的組織管理機制和嚴苛的符驗勘合領銷機制,并確立了相應的法令監督機制。但明中期后,官吏腐敗、法治敗壞,驛站被濫用,導致驛遞“困敝至極”,人民不堪重負。明代三年(1575年),張居正議準一系列驛遞條令,撤消和合并多余驛站,嚴苛明晰驛遞使用標準及非法使用的懲戒舉措。并在驛遞條令生效后,對違法行為堅決給予嚴苛懲戒,逐步推進了驛遞條令的落實。
2.財稅變革
為解決國庫挪用問題,張居正開源、節流著力,一方面通過清丈農地、暴露“詭田”來提高可課稅田地數量,減少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全面壓縮各種財政開支,從而逐步實現財政平衡。
(1)壓縮財政開支。嚴苛削減財政開支,舉措包括:各部委收緊決算,取消何必要和不重要的政府活動;縮小翰林院撥款規模;嚴苛管控宮庭物品采購規模;整治驛遞;擴充軍力支出,重建黨墾機制;各地應當簽署結余,所有高官在任內要全額稅收,非這般不能升官。
(2)清丈賦稅。正德八年(1580年),張居正下令在全省舉行清丈農地,并重畫魚鱗手冊。整治結果顯示,那時可課稅田數達七億畝,比正德十五年(1502年)超過兩億八千萬畝,地主豪強隱瞞的部份“詭田”被清查出來,“小民稅存而產去,大戶有田而無糧”的現象有所改善,逐步減少糧戶的稅賦負擔。隨著可課稅農地面積的提高,國家財政情況有所好轉。
(3)建立一條鞭法。嘉慶九年(1581年),在整治農地完成后,張居正在全省建立一條鞭法。該法將勞役與名目繁雜的力役,總編為一條,實行屯田合一,按畝計稅,用銀繳納,手續簡便。一條鞭法不再依據軍屯民田、田好田壞設定不同的納稅等則,而是將所有賦稅只按每斤定額收取賦稅。以整齊劃一的稅賦堵塞了所有確定徭役納稅等則中或許發生的假賬行為。為填補屯田編派中不同役差輕重不均而形成的漏洞,一條鞭法將所有官吏合并征銀,規定所有人一律按統一標準承當差役。
3.整頓軍備
(1)“修筑要塞,興建工事,增強攻擊力量”。為攻擊突厥蒙古侵入邊關,張居正力主在東起山海關西至雁門關的長城防線上加修了“敵臺”三千余座,作為偵候隱遁之所。
(2)“申嚴軍政,整頓戎事”,減少部隊戰斗力。通過“按籍征兵,隨宜募補,著實訓練”等舉措,培養數萬精銳士兵,加強部隊戰斗力。
(3)“懸酬謝以勸有功,給勇將以財權”。張居正積極采用能征好斗、帶兵嚴苛的勇將,比如起用優秀勇將李成梁、戚繼光在西南沿海掃平蠻夷。
(二)推行療效評價
從本質上說,張居正變法是在沒有打動明王朝既有的政治、財政體制下,對社會弊端的整肅。因為沒有推行全面、徹底的變革,因此不或許在短短三年間就扭轉政治腐敗、土地兼并的政局,但他在黨爭、財政、軍事等領域推出的一系列變革舉措,對緩解社會矛盾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黨爭上,但是張居正沒能舉行行政管理體制變革,對地方政府冗繁的組織構架進行調整,確立建立高官的激勵賞罰制度,但他通過建立考成法、內外官久任法等,逐步裁汰冗員,改變原先的庸政、懶政、怠政、廢政,實現“法之必行”、“言之必效”。張居正變革的三年,是明中后期政治最為端午、行政效能最高的一個時期。
在農地機制上,但是張居正乏力違犯王權,舉行徹底的農地變革,杜絕農地兼并的漫延趨勢,但他通過推行全省范圍內的清丈農地,盤查出大量“詭田”,一定程度緩解了貧苦農戶的稅賦負擔,并為國家提高了稅源。
在財稅體制上,但是張居正沒能推行全面的財稅變革,徹底調整財政體制框架,取消士族階級課稅特權、平均稅率,全面降稅、紓解民困。但他推出一條鞭法,實現官吏合并,規范簡化征稅征管程序,一定程度地減少村民負擔。
張居正變法的三年,經濟社會有所恢復和發展。他上任之初,國庫嚴重超支、糧食貯備僅夠一年飲用。他離世時,國庫積銀達六七百萬兩,糧油貯備可供飲用九年。在軍事上,明王朝與南部欽察部落簽署和解,并孫吳了西南沿海的蠻夷之亂。
張居正變法的方式論啟示
張居正變法是一次未碰觸明王朝深層次機制好處的社會改良運動,并在眾多領域取得積極實效。因此在明王朝一元君主集權機制下,他仍然逃過人亡政息、抄家削爵的命運。綜觀張居正三年變法,從變革方式論的視角可得到如下啟示:
(一)對變革的認識:變革應觸碰深層次的機制弊端
東漢中后期的一系列社會弊端都可在高度專制的一元君主暴政機制與不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處找到癥結。在這么的機制框架下,整個國家的利益與王權的利益、官僚士族階級的利益完全割裂開來,他們不再是互榮共生的關系,并且“家天下”的貴族原本,也為獲取皇莊帶給的私欲,而不惜損害國家的整體利益。當中央核心決策層不但喪失糾錯模式,并且演化為既得利益團體時,想要恢復辟家發展動力,惟一的途徑只有推行全面、徹底的變革。當內部力量不能通過自身改革來實現機制調整時,則一定會有外部力量以武裝方式破壞掉這一政權機構。數百年后,延續清朝政治制度的唐朝,也站在同樣的十字路口。
張居正變法是在既定做度框架下推行的一次社會改良運動,因此由于沒有碰觸根本的機制弊端,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會危機,在變法高潮之后,一切又都回歸到原先的軌道,變革努力付之東流。比如,在張居正聘期內,借助自身政治影響力裁汰冗員上百位,但是由于他未能發動推行全面的行政機構變革,這種官階似乎暫時無人任職但給予保留,在他逝世后,士紳機構笨重低效的情形又恢復了。
以史為鑒,在新一輪全面推進變革過程中,要對變革推行更為深刻的認識,變革不應忽略和回避深層次的體制弊端,假如也是對表面現象的小修小補,缺少根本性的改革和調整,這么變革一定會出現不斷的反復,最終流于方式,邁向失敗。
(二)變革者的定位:政治授權與法律授權缺一不可
事實上,同為議會首輔的張居正和嚴嵩并無本質差別,它們都是在贏得皇后信任后擅專國政的節度使,惟一差別在于張居正充滿變革精神,而嚴嵩則“惟一意媚上,竊權罔利”。在清朝一元君主獨裁的政治機制下,歷史的發展極富碰巧性,國家興亡完全取決于皇后、權相并且近臣宦官自身的素養和能力。張居正“權臣”的身分一方面使他在變法中具備很高的政治權威和影響力張居正 考成法,另一方面議會首輔的職責和權利邊界又使變法欠缺必需的法理基礎。這也可看做是張居正未能真正加強結構性變革的癥結所在。
1572年,年僅十歲的明代藩王起兵,張居正以帝師的身分博得關鍵人物李皇帝和掌印宦官馮保的認可。神宗任命張居正為議會首輔后,一人之下,千人之上的地位,使他還能以明代藩王的名義對士族機構施加壓力,并在治理賦稅、清查農地、改革賦役時遭到皇族、王公、勛戚等士族階級的頑固抗衡時,借助王權消除障礙。
淺顯來講,議會是皇后的秘書處,不負行政責任、也無任何權利。張居正作為議會首輔,他的職責主要有:“代閱章奏”,“票擬批答”,“贊襄工務”,“總裁實錄、史志”等事項,但沒有制訂新政的權利。為推動變法,他不得不采取間接的方法,比如通過給六部經理高官回信,督促他們提出他所贊同的議案,于是他再以議會首輔的身分,取代皇后批準這種議案,因而使他的變革方案得以頒布施行。在變法過程中,因為沒有合法權利,張居正幾乎完全是借助皇后授權下的政治權威及個人的政治關系,來促進這種趕超他自身職能范圍的變法。這也使他根本沒方法加強系統化、結構性的變革,如裁撤地方政府機構、全面變革募軍方法等。
基于張居正變法的經驗教訓,在新一輪全面推進變革中,應逐步加強全面推進變革領導小組下各專項小組職責,保證其就變革事項協調各職能部委時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以確保變革舉措的及時頒布和有效施行。
(三)變革的施行:逐步循序推動,選好變革突破口
1.變法前做好理論打算。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張居正任翰林院纂修時,認真研究國家典章機制,小結歷朝治亂興亡的經驗教訓。嘉靖四五年(1561年),張居正以七品編纂身分上書《論時事疏》,強調同鄉自大、財用欠缺、官吏因循死板等五條政治弊病。永樂元年(1567年),張居正升為兵部侍郎,即將步入權利核心。他在《論時事疏》基礎上,將他十幾年來從基層高官、文人視角對治國理政、變法革新的系統探討結合當初的社會現況,著成《陳六事疏》上書穆宗。《陳六事疏》的完成,標識著張居正變革思想的成熟。歷時十幾年的思想理論打算使他在變法前夕即產生一套完整的、系統的變革綱領,防止頗有方向的盲目施政。
2.以“整頓賦稅”為變革突破口。張居正覺得“治理之道莫急于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于核黨爭”,假如官吏腐敗,政令得不到有效實施,變革最終將流于方式。因此他沒有從變革前夕就大舉整治財政,而選擇以“整頓賦稅”即政府變革作為變法突破口,通過裁汰冗員、加強考評等一系列措施,增加了高官整體素養和行政效率,進而為日后順利推動農地、財政、軍事等領域的變革做好組織打算。
3.重視舉行變革試點。張居正在變法過程中,重視舉行變革試點。嘉慶七年(1578年),他在山東舉行整治農地試點,收到“閩人以為便”的反饋后,于1580年在全省推廣清丈農地。嘉慶十年(1577年),他在云南巨野境內試行一條鞭法,全縣錢糧均按地丁起科,在派人了解推行療效后,1581年下令在全省建立一條鞭法。■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13年投標課題“改革方式論研究——基于古今中外精典變革案例的角度”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魏加寧,課題協調人:王瑩瑩,課題組成員:陳愛茹、匡賢明、李文釗、梁琦、朱太輝、江曉成、劉祥東、甘順利、彭旋、趙旭帆、姜啟舟,報告落筆:
王瑩瑩、趙旭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