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27 15:46:27作者:佚名
見證歷史
證人(witness)的詞源可以追溯到古英語單詞witnessian,原意為“作證”。其同義詞witnesseth也可追溯到古英語,原意為“作證”。中世紀時,這兩個詞開始用于指法庭上的證人,即可以作證或作證的人。
證人的法律含義
在法律上,證人是在法庭上作證、指認證據、提供有助于破案的信息的人。證人在法庭上必須宣誓講出真實情況,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見證在其他語境中的含義
證人除了指法庭上的證人外,還可以指在其他場合出庭的證人,比如交通事故中的證人。這些證人同樣可以提供有助于破案的信息貝語網校,但他們不需要宣誓說真話,因為他們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綜上所述
簡單來說,witness是一個英文單詞,中文意思為“證人”、“證人”或“目擊證人”。可以指法庭上的證人,也可以指其他場合的證人,比如交通事故中的證人。法庭上的證人必須宣誓說真話,而其他場合的證人則不需要宣誓說真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