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22 10:50:27作者:佚名
讀書確實有益。
最近利用在廁所的時間看了看《韋氏法律詞典》(袁昭和布萊克的太厚了,看得我腿疼)creditor是什么意思,每次都有驚喜。
我們今天要說的詞是:討論利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事先反對權”。
韋氏法律詞典對此的解釋如下:
保證人被起訴時,有權強制起訴的債權人先起訴委托人。
我們來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審理或者仲裁程序結束前,以及債務人財產依法被執行前creditor是什么意思,仍不能履行義務的,可以向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它們相似嗎?
沒想到discuss 有這么個意思,我查了牛津高階英漢雙解,沒有,后來查了元照貝語網校,才知道是“先起訴”的意思。
從布萊克引用的一段話中可以看出這一點:
討論的好處。根據普通法,警告人僅受此約束,有權堅持要求債權人在向主要債務人索要債務之前,應與主要債務人討論,即通過勤勉耗盡其財產。”威廉·K·莫頓和戴爾·A·惠特曼,《蘇格蘭法律手冊》第 299 頁(1896 年)。
在 discuss 之后直接加上人作為賓語,與 discuss 的通常用法有些不同?
如果你看一下這句話的出處,你大概就會明白這是一本一百多年前寫的書。現在 discuss 的意思是“第一次起訴”,它可能用在法律文件中。
還有一個問題。
前面我們介紹了保證與擔保的區別,知道保證大致相當于一般擔保,而擔保則類似于連帶(人)保證,那么擔保人如何享有先決權呢?
我再次檢查了Blake,發現Blake確實使用了擔保人。
換句話說,要么是韋氏法律詞典錯誤地使用了這個詞,要么是編輯堅持不區分這兩個詞并互換使用。
最后,這句話也可以寫成:討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