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7-20 12:24:41作者:admin2
首先寫公司的基本情況(成立時間規模收支等等),若虧損要著重談一下原因,接著分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以及附加稅種,詳列審查期間的應交實交和本次查補出來的情況,還有對于公司存在的問題的整改措施,最后寫幾句請稅務局幫助指正的客套話就行了
??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第十八條規定, 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
時,相關各方應提供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關證券情況 的二級市場股票交易自查報告。
??根據該規定,無論是否出現股 價異動,也無論內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親屬是否存在股票買 賣行為,所有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都要提供自查報 告。具體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應當提供董事會就本次重組首次作出決議前6個 月至重組報告書公布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
要負責人),相關專業機構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交易內幕 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關人員的直系親屬買賣該上 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關證券情況的自查報告,同時提供證券登 記結算機構就前述單位及自然人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出具的證明 文件。
??
如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在規定期限內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 行為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其買賣股票行為是否利用了相關 內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應當書面說明相關申請事項的動 議時間,買賣股票人員是否參與決策,買賣行為與本次申請事 項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相關當事人及其買賣 行為進行核查,對該行為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是否對本次交易 構成法律障礙發表明確意見。
??上市公司應當就上述說明和核查 情況在重組報告書中進行披露。
??
此外,根據《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 為的通知》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 的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 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 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并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 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