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11 20:00:21作者:admin2
第一條 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末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職?、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置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準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后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筑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國家計劃下達后統一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愿。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愿;
(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 安排工作時,應當盡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