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3-01 08:52:46作者:佚名
在刑事案件庭審中,庭審發問是重要的環節。沒有經驗的辯護人,不僅白白浪費辯護機會,甚至可能還會起反效果。而有經驗的辯護人,會通過庭審發問有效回應案卷中的各種不利證據,最大限度澄清案件事實,鞏固有利證據,證明自己的當事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
一、幫助陳述案件事實
向被告人發問,基礎任務是通過庭審發問展現全案案件細節。當事人本人陳述案件細節,在邏輯性和與法律關聯性上,存在不足。辯護人以向被告人發問的方式,協助被告人將案件事實有邏輯、有重點、有層次地陳述出來,庭審效果會好很多。
辯護人:我們留意到,你在XX年XX月9日和同月10日兩次筆錄,是認罪的,而此前和此后的所有筆錄都是無罪辯解的,前后相差那么大,你怎么解釋?
被告人:我一直都堅持認為自己是清白的無罪的。這兩次有罪供述過程是這樣的......總之,就是他們逼著我,不簽字我就有生命危險,沒辦法,他們說什么就是什么吧,我簽字認罪。簽字認罪的當天他們才讓我取保候審,讓我去醫院就診。
辯護人:你說身體不好,有生命危險,有什么證據?
被告人:當時看守所民警帶著我去中心醫院做了一次醫學鑒定,結論顯示當時患有重大疾病,看守所在鑒定意見書上寫“不合適羈押,建議取保。”
辯護人:醫學鑒定書什時候出具的?
被告人:在認罪筆錄之前兩個月。
辯護人:這兩個月期間,你有沒有申請取保?
被告人:有,申請了多次,口頭和書面的都有。
辯護人:批準了沒有。
被告人:一直都沒有。
辯護人:那后來不是取保候審出來了嗎?
被告人:就在認罪的那一天放出來的。當時他們跟我耗了兩個月之久,我申請取保,他們不批。他們說,我不認罪怎么放了我?認罪就放,不認罪就等病發等死。沒辦法,他們說什么我都簽字確認了。
辯護人:放出來之后,有去醫院看病嗎?
被告人:有,病歷還在。
……
最后,公訴人只能說,“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時有病在身,但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兩次認罪筆錄,是她所稱公安威逼要挾的結果,她的病與認罪不存在因果關系。”
在這個發問的過程中,我們就充分運用庭審質證環節,展示兩次認罪筆錄的前因后果,通過被告人的回答還原了當時簽認兩份認罪筆錄的過程,有助于讓法官理解,兩次認罪筆錄確實有問題。
二、幫助解釋不利疑點
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之所以會被懷疑、被指控犯罪,確實是因為一些行為在常人、外人看來非常可疑的。例如,隨隨便便借給別人100萬,沒有任何借條借據,沒有約定利息,如果收錢的人將這筆錢用于犯罪了,那么借錢的人就會被懷疑。此時,辯護人應當通過庭審發問,幫助被告人對他的行為進行合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