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1-03 09:55:04作者:佚名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教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本市高等學校試行學分制收費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財[2005]29號)根據《上海市優化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收費形成機制方案》有關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全日制普通本科專業。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三條 由于不同專業每年的學費和所需學分總額不同,各專業教學計劃中所需學分的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學分單價(元)=每學年收取的標準學費(元)×學制長度÷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總學分。
第四條 各專業學年學費標準按照入學當年的《上海海事大學招生規定》確定。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總學分原則上按入學當年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計算。其中,轉專業的學生將根據其正式轉學情況而定。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為準。轉學生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扣除第一學年必修學分)為準。雙學士學位項目學生,以項目第一專業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為準。
第五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符合學籍管理規定的上海港灣學校學分制,可以參加補考。補考不收取任何費用。無法參加補考或考試仍不及格的學生可以選擇重修課程。重修課程學費為人民幣150元/學分。
第六條 超出教學計劃要求的課程修讀的學分,是指超出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總學分所修讀的學分(不含再學習學分)。超額學分不超過5學分(含5學分)。分數大于5學分的部分,每學分收費150元。
第三章 學費收取與結算
第七條 專業教學計劃和普通課程所需學費,學校按專業學年收費標準在每學年開始時預收學費。學生畢業離校前,必須與學校結算。
第八條 重修課程學費網校頭條,每學年開始時收取上一學年的學費,畢業離校前收取本學年的學費。
第九條 專業教學計劃要求以外的課程學費,在畢業離校前收取。
第十條 學生因傷、病、出國、創業等原因退學的上海港灣學校學分制,按教務處計算的學分結算學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財務部、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級本科生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學學分制收費辦法》(滬大財[2017]218號)自2019-2022級學生實施后失效。其他文件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