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1-21 08:56:49作者:佚名
福州的金女士向我們平臺反映,她前幾天向一家培訓機構繳納了3萬多元的學費,打算去那里學習日語,但回家后卻發現了一些讓她無法接受的問題。于是第二天她就去退錢了,但是事情的發展出乎她的意料,這讓她很困擾。到底是怎么回事?
金女士說,今年10月10日,她到福州市倉山區櫻花日語培訓中心咨詢,一位姓徐的女老師接待了她。當時,徐老師說,如果她報名了當天金女士咨詢的課程,我們可以給您一個優惠價格,即32800元。
從金女士提供的《櫻花國際日本語學生注冊合同》中我們可以看到,合同是一張紙質的,兩面都有印刷。背面內容為《等級課程報名合同條款》。
金女士說,當晚回家后,她仔細閱讀了合同,發現有些內容與徐老師所說的不一致。金女士說,本來徐老師說可以讓她免費凍結一次,也就是可以停課一段時間再復課,但合同上寫著要收費。
另外,金女士表示,徐老師在她交學費時或之前都沒有告訴她學費中包含哪些費用。金女士說,簽合同時,她本來想看一下合同條款,但徐老師說沒必要看。她說的和合同上的一樣。出于對徐老師的信任,金女士簽了字。
對于這一說法,福州市倉山區櫻花日語培訓中心王校長有何看法?
本期《律師現場》的公益律師是王明文律師。
金女士說,簽約第二天,她就去日語培訓機構退費,但工作人員卻說徐老師不在。合同簽訂后的第三天,金女士就見到了徐老師,要求退款。從金女士提供的錄音中,可以聽到她與一名女子交談。金女士說,和她說話的女人是徐老師。在錄音中與金女士交談的女士表示,她沒有仔細閱讀合同。
從金女士提供的錄音中可以聽到,與金女士交談的女子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但她表示也會履行口頭承諾。
由于采訪當天記者和公益律師并未見到徐老師,因此無法核實錄音中與金女士交談的人是否是徐老師本人。福州倉山區櫻花日語培訓中心王校長表示,對金女士的退款行為無法理解。如果金女士不退還費用,他們可以就金女士所擔心的事情達成補充協議。
金女士表示,退款并不順利。徐老師表示自己拿不定主意,與王校長進行了溝通,但當場無法達成一致。在金女士的堅持下,福州倉山區櫻花日語培訓中心最終同意退還費用,但退款金額和時間都讓金女士無法接受。
據了解,王校長表示,退款時會扣除1700元。本協議以雙方簽署的《等級課程注冊合同條款》為準。第十五條“退出與退款”規定,注冊費為200元,軟件激活費為200元。 1,500元人民幣的費用不予退還。但公益律師表示,金女士在合同簽訂的第二天就要求退款,而金女士還沒有開課,所以合同還沒有開始履行。培訓中心基本沒有損失,這1700應該不會被扣除。元。對于培訓中心無法立即退款的說法,公益律師認為沒有法律依據。
在公益律師和記者的陪同下,雙方進行了談判;但雙方就是否全額退款、何時退款等問題難以達成一致。金女士告訴記者,記者報道此事的第二天,福州市倉山區櫻花日語培訓中心的工作人員就聯系了她,并就如何處理此事表達了意見。
金女士稱,福州市倉山區櫻花日語培訓中心同意退款時,曾要求她簽署《學生退學申請表》,但她因不再信任該機構而沒有簽署。公益律師認為,金女士有權不簽署提款申請表。
對于福州市倉山區櫻花日本語培訓中心的《學生退學申請表》,公益律師審閱了該表,認為表中未注明退費的具體時間,不利于學生接收。及時退款。
公益律師表示,如果有利于事情的解決,金女士也可以在《學生退學申請表》上簽字,但必須注明退款時間等具體細節。金女士表示,目前,她仍然堅持全額退款、立即付款。如果最終不滿足要求,她會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解讀
請分析一下這個格式合同。合同本身的設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有效,一般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合同標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一般來說,自然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必須依法登記。設立社會組織必須依法。二是結論的過程和形式。這個比較簡單。一般來說,合同的簽訂需要邀請和承諾,無論是口頭協議還是書面協議。當然,法律法規要求,如果簽訂書面協議,就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三是內容要求。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當事人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的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合法性。形式隱匿違法目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另一個要求是合同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必須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本合同為格式合同。雙方在簽署前協商后可以更改部分條款。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扣除1700元合理嗎?公益律師表示,學校的內部管理規定對金女士沒有法律效力。為什么這么說?
是否合法合理,我們要從幾個方面來看待。首先,金女士在合同簽訂并生效后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合同解除的形式包括協商解除、因法律原因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發生時解除。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可以終止合同。經催促后辭退。那么合同終止后有哪些法律后果呢?法律規定,合同終止后,尚未履行的貝語網校,應當終止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櫻花國際日語學校,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賠償損失。
然后學校認為解除合同會給他們帶來損失,要扣除這1700元。這里涉及到兩個法律原則,即過錯原則和賠償原則。我們民法理論主張損失全額賠償,但也必須區分過錯的大小。也就是說,一方面金女士要承擔自己的過失,另一方面學校要確認實際損失。如果無法證明,則屬于格式條款,增加了一方對另一方的責任,可能構成無效條款。
另外,如果金女士提供的錄音被確認是徐老師的聲音,這個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可以撤銷合同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檢驗記錄七種。錄音是證據櫻花國際日語學校,但必須遵守證據規則。例如,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內容必須明確,能夠直接指出爭議焦點的事實。也最好保留原來的載體,最好有相關證據支持。至于合同是否可以撤銷,必須由法院通過質證等法律程序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