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1-17 09:15:06作者:佚名
我國海商法中的貨物管制義務是承運人的一項重要而嚴格的義務。第48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正確、小心地裝載、移動、積載、運輸、保管、保管、卸載所運輸的貨物。” (海事合同糾紛律師)
我國海商法在表述貨物管制義務時仍然采用同樣的描述,即“妥善、審慎”。
所謂正確,是指從技術上講,承運人(包括船長、船員和其他雇員)應正確使用相應貨物的設備和知識和技能來管理貨物。管理期限為第48條文中規定的七個環節。承運人在運輸不同的貨物時,管理貨物的手段和方法自然會有很大不同,遵循的標準和管理規范也不同。 《海商法》要求相應承運人正確掌握運輸不同貨物的基本技能,以便正確配備和管理貨物;海事合同糾紛律師)
所謂審慎,是指主觀態度的觀點。承運人應具備其職業和職責所要求的管理貨物的素質和態度。它更多的是一種主觀的表達。雖然沒有一個明確、固定的標準來評價什么是審慎、什么是適當,但可以參考相應的航運慣例和慣例,做出一定程度的“推定”。海事合同糾紛律師)
我國《海商法》中,承運人的照管貨物義務與照管船舶義務之間存在聯系,但也存在一定的區別。
關于船舶管理義務,海商法并沒有對承運人提出過大或過嚴的要求。其主要義務集中于承運人在航行前和航行時仔細處理船舶,使其適航。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實體在航行過程中對船舶有管理疏忽的,根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享有相應的免責權利。海事合同糾紛律師)
但看管貨物的義務是嚴格的,涵蓋“裝載、移動、積載、運輸、儲存、看管、卸載”等全過程。
因此,從時間持久性的角度來看,兩者之間存在著重要的區別。但看管貨物的義務與看管船舶的義務之間仍可能存在一定的聯系,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存在聯系。
例如,如果承運人管理船舶的疏忽,導致船舶在航行過程中的穩定性和操縱性出現問題,根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似乎可以免除承運人的責任。然而,理由是,這是由于承運人未能合理積載貨物而造成的,甚至這種情況導致船舶在航行前和航行時處于不適航狀態。這時候問題就變成了承運人管理貨物的失誤。您不能自動享有免除責任的權利。海事合同糾紛律師)
實踐中,最常見的貨物管理錯誤是: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沒有按照托運人的要求進行處理或處理結果不符合標準。例如,應噴涂防腐涂層卻沒有噴涂或涂層濃度和厚度不夠。貨物全程低溫存放但未按規定溫度存放、貨物不當裝載在甲板上等(海事合同糾紛律師)
一旦發生此類違反“妥善、謹慎”管理貨物義務,造成貨物損壞的情況,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海商法,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貨物交付后發生損壞或滅失,但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內,承運人仍應承擔責任。海事合同糾紛律師)
除了看管貨物的義務外,承運人還需要履行“適航義務”、“不進行無理偏航”和“在約定的時間內并在卸貨港交付貨物”三項義務,共同構成《海事條例》。商法規定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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