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16 15:24:06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韓山師范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8
第五條 學校地址:
韓山師范學院(西區、中區、南區):廣東省潮州市橋東,郵政編碼:521041;
韓山師范學院東校區:廣東省潮州市官塘工業園,郵政編碼:515653;
潮州師范學院分校:廣東省潮州市西榮路52號,郵政編碼:521000。
第六條 學歷層次:本科、高職(專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督導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發給韓山師范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發給相應學位證書。中途退學的學生,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學校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師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章制度、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貝語網校,組織管理招生工作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題設置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在廣東省內的錄取批次為本科預科批次、本科批次、專科批次;廣東省外錄取批次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錄取目錄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和相關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控制生源質量和解決因考生專業調整需要增加計劃的問題。
第十六條 學校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江門職業技術學院大數據技術專業共建“四年制(“2+2”)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暑期高考招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分班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計劃,前兩年在本科院校培養,后兩年在相應高職院校培養。學校負責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及學位授予,江門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實驗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七條 學校網絡與新媒體專業、廣東科技職業學院網絡新聞與傳播專業共建“四年制(4+0)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暑期高考招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四年均按協同育人計劃在相應高職院校培養,學校設在高職院校,負責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及學位授予等工作,廣東科技職業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實驗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八條 學校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與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共建“四年制(“4+0”)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暑期高考招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四年均按協同育人計劃在相應高職院校培養,校址設在高職院校。學校負責學生學籍管理、畢業證發放及學位授予等工作,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實驗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九條 通過廣東省東西部粵北地區公費定點培養中小學教師專項項目錄取的考生,按高校單獨專業組招生。錄取后原則上不得轉校、轉專業,入學前須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本人(未滿18周歲)與其法定監護人簽訂《廣東省公費定點培養中小學(含幼兒園)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源頭地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面試、考察、錄用,并送往定點縣(市、區)定點服務單位任教,任期不少于6年。
第二十條 學校高水平運動隊招收足球(十一人制)和田徑項目韓山師范學院招生網,具體報名條件、報名辦法、考試時間、錄取分數要求及錄取規則等請參閱《韓山師范學院2024年高水平運動隊招收簡章》。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錄取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普通類(史學/文科、理科、理科)和文體類(音樂、美術與設計、書法、體育等)招生委員會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錄取分數線進行錄取。
第二十三條 報考廣東省本、專科院校和專業的學生,??須通過高考總成績中所含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科目,具體以當年廣東省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四條 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按照教育部和有關招生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有學業水平考試等級要求的省份和高水平運動隊人選,學業水平等級要求按照有關省(區、市)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報考的有關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報考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報考比例。
第二十六條 考生思想政治素質測評、體質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條件的,根據考生成績、專業偏好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七條 普通類(史學/文科、物理學/理科)專業分類別錄取時,各省(區、市)備案細則發布后,實行“分數優先”錄取原則,按考生總成績排序,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專業優先安排錄取。專業已滿的,對學生后續專業逐一進行篩選。如考生總成績排序相同,優先考慮已修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沒有名次或名次積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總積分相同,則適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體育類、藝術類專業承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藝術考試成績。
廣東省招生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按廣東省備案規定進行體育類、藝術類專業分級錄取時,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前提下,實行“分數優先”原則,總分高者優先錄取韓山師范學院招生網,總分低者優先錄取;總分相同時,按名次排序錄取;名次相同時,優先考慮已修讀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廣東省外省份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定:以學生所在省(區、市)高考成績和藝考成績為依據,實行“分數優先”原則,優先錄取藝考成績較高的考生,藝考成績較低的考生;若考生藝考成績相同,則優先考慮高考成績較高的考生。
第二十九條 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專業招生原則單列,實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偏好錄取”的原則。
第三十條 粵東粵西粵北中小學教師定向培養試點專項實行“分數優先”原則,按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優先安排第一專業,專業已滿的,對考生后續專業逐一核查,總成績相同時,優先安排已修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入學。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前教育專業(與韓國光州大學聯合辦學)為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招收有專業志向的考生。具體培養模式及收費標準詳見學校招生網。招生時,如出現生源不平衡的情況,將調整組內專業間計劃,擇優錄取相關考生。錄取后,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包括本專業其他招生類型)。
第三十二條 考生未獲得所報專業全部錄取,同意調整專業的,按照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序,調整至有空缺專業且符合相應專業要求的專業;不同意調整,或同意調整但不符合相應專業要求的,不予錄取。
第三十三條 學校公共外語、專業英語教學均采用英語授課,英語水平不高的考生應謹慎報考。
第三十四條 關于加分或優惠錄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數線在各省執行。加分適用于備案和專業分類。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惠錄取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考生學業水平和分數要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落實已實施高考改革的省(區、市)高考改革有關政策,考生所填專業須符合該專業的選修科目要求。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三十六條 學校錄取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的通知》(教辦[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項目的通知》(教廳[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予以正常錄取。
第三十七條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參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體育教育專業畢業生視力、身高均有要求,請裸眼視力低于4.7、男性身高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58厘米的應聘人員慎重報考。
第三十九條 師范教育專業學生須符合《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體檢標準》的要求,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報考師范教育專業的考生應根據自身身體狀況,按照最新體檢標準,慎重報考。
第四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根據《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南>的通知》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項目的通知》等規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審核。對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或經審核不適合就讀所錄取專業的,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者取消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