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8-01 10:07:38作者:佚名
上海市教育執委會關于印發《北京市中小中學師生學籍管理方法》的通告
京教基二〔2021〕1號
各區科委,燕山建委、經開區社會事業局:
為逐步規范我市中小中學師生學籍管理,充分發揮學籍工作對推進基礎教育綜合變革的保障作用,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科委修訂了《北京市中小中學師生學籍管理方法》,早已市建委2020年第35次部長辦幫派審議通過。現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上海市教育執委會
2021年4月15日
上海市中小中學師生學籍管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師生學籍管理,提升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維護學院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依法保障適齡嬰兒、少年接受教育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北京市施行方法》、教育部《中小師生學籍管理方法》,擬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院師生的學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學制、入學注冊、學籍變動和信息安全等。本方法所指“中小中學”,包括學校、初中、普通中學、特殊教育學院和專門教育學院。
第三條本市中小師生學籍推行分級負責、市級統籌、區級管理、學校推行的管理制度。學籍數量根據曾經中小中學招生計劃確定,學籍構建及變動狀況由區科委核辦,報市建委備案。
第四條市建委籌建中學校生學籍管理辦公室,統籌指導、監督、檢查本市中小師生學籍管理工作,完善全市統一的中學校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全省中小師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區建委確定責任部委,統一管理本區中小師生學籍工作。中小小學詳細負責學籍信息構建和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本市中小師生學籍管理選用信息化形式。學籍構建及變動均需通過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完成。
第二章學制
第六條本市推行九年義務教育,原則上中學學制為6年,小學學制為3年。分別為一年級、二初三、三年級、四初三、五年級、六年級和六年級、八初三、九初三。
第七條本市中學階段學制原則上為3年。分別為高中高二、高二初三和高中高二。
第八條經市建委同意,可依照實際,在條件具有的中學舉行學制變革試驗。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九條本市中學校各學段招生推行計劃管理。中小學院應嚴苛根據教育行政部委起草的招生計劃、招生方法接收中學生。
義務教育階段中學招生計劃由區科委擬定,報市建委備案。普通小學招生計劃由市建委擬定各區招生規模數量,區科委擬定區域內各大學學院招生計劃并報市建委備案。
第十條本市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嬰兒、少年推行免試入學。凡年滿六周歲的本市戶口嬰兒,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送其入中學接受義務教育;完成中學教育的,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送其入小學繼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學校、初中入學手續根據市和區科委曾經的入學規定申領。
第十一條本市戶口適齡嬰兒因身體情況還要減緩入學的,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持二級甲等及以上診所病歷,在新學年開學后10個工作歐盤向其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各鎮人民政府或區科委提出書面申請。
緩學期限通常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必須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本市戶口適齡殘障嬰兒、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學院登記入學,具備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請到普通中小學院隨班就讀。
到特殊教育學院登記入學的,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還應到其戶口或居住地所在區建委確定的義務教育學院登記信息,同時具備特殊教育學院學籍和戶口或居住地就近入學學院學籍。
第十三條非本市戶口的適齡嬰兒、少年,因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工作或則居住還要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根據市和區科委曾經的招生規定申領入學手續。
第十四條普通中學分校根據上海教育考試院審批的新生清冊推行學籍,1+3人才培養實驗即將投檔的中學生升入中學階段后推行大學學籍。
第十五條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按本市戶口師生對待:
(一)區僑辦認定的臺商孫輩;
(二)國家或上海市博士后管理部委認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孫輩;
(三)符合隨軍進京進駐條件正在代辦隨軍手續的現役軍官孫輩;
(四)區僑辦部委認定的華僑孫輩;
(五)母親一方有本市暫住戶口;
(六)母親一方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七)其他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新政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入學新生應根據規定時間到小學代辦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狀況不能按期注冊,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持有關材料,在新學期開學后5個工作歐盤到小學代辦延后注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中學代辦入學注冊又未申領延后注冊手續的,由學院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師生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勒令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師生入學。
大學新生未按期到投檔學院代辦入學注冊又未申領延后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手動舍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新生代辦入學注冊手續后,學院必須在新學期開學后10個工作歐盤為其完善學籍檔案。普通中學應根據教育行政部委要求為新生確立個人檔案。
上海市中學校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按照各學段招生入學系統確認的入學結果生成新生學籍信息,根據全省中小師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規則生成學籍號,一人一號,終生不變。
第十八條師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口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養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美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檢測及健康復查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其間的得獎信息;
(六)享受捐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統一制定格式采集。
第四章考勤
第十九條小學必須推行師生考勤機制。考勤按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
第二十條因故不能到校講課或不能出席中學其它教育教學活動的中學生,必須履行休假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休假手續的出勤師生,按翹課處理,并及時通告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記大過和常常遲到、早退的中學生,小學必須向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時了解狀況,配合其監護人對師生進行教育,幫助其改正。
義務教育階段師生連續逃課一周仍不到校講課的,學院要告知其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勒令師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師生到校講課,禁止出現退學現象。
第二十一條在校師生必須于每學期開學后5個工作歐盤,到校代辦報到注冊手續。無正當理由無法按期報到注冊又未履行休假手續的,按翹課處理。
第五章退學
第二十二條本市戶口義務教育階段師生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在本市內退學:
(一)中學生戶口隨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在市內遷移,新戶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小學服務范圍的;
(二)師生隨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實際居住地在市內變更,變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小學服務范圍的;
(三)其他特殊緣由確需退學的。
第二十三條本市戶口義務教育階段師生在本市內退學的,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戶口遷移、實際居住地變更等相關材料,向原就讀中學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擬轉到中學聯系。學院接收有困難的,區科委協調解決。區內退學的,由轉到、轉出中學和所在區科委核辦。跨區退學的,由轉到、轉出中學和雙方中學所在區科委核辦,報市建委備案。
對轉到的中學生,學院必須按其原就讀高二安排轉學。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高二。
第二十四條師生戶口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往本市的,從海外到本市進駐的,有本市戶口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需轉入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讀,參照第二十三條規定申領退學手續。
第二十五條非本市戶口義務教育階段師生轉到到本市的,應參照非本市戶口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區建委確定的中學聯系就讀,參照第二十三條規定申領退學手續。
對轉到的中學生,學院必須按其原就讀高二安排轉學。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高二。
第二十六條本市普通中學師生原則上不予退學。確有嚴重肝病、家庭重大橫禍等特殊緣由的,可申請轉到原就讀小學所在區或跨區轉到其戶口或實際居住地所在區的普通中學,成績須不高于高考曾經轉到學院統一招生投檔分數。由轉到、轉出中學和雙方中學所在區科委核辦,報市建委備案。
師生戶口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往本市,或有本市戶口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需轉入本市普通中學階段就讀的,按照師生在轉出地的高考成績狀況,可轉到其戶口或實際居住地所在區相對應的普通中學。轉到時,應提供原就讀普通中學投檔證明材料、學籍檔案相關材料。
從海外到本市進駐,或有本市戶口在海外就讀,需轉入本市普通中學階段就讀的,參照前款規定申領。轉到時,應提供海外原就讀小學投檔證明材料、已修中學階段學業狀況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在本市就讀的中學生轉出到外省份的,需師生本人及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就讀中學提出申請,由就讀小學、區科委核辦。學院應為轉往外省份師生申請結業證書提供學籍檔案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嬰兒、青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從本市中小學院遴選師生進行專業訓練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到教育行政部委代辦相應手續。
第二十九條退學通常應在寒、暑假假期前一周提出申請。退學手續代辦通常不少于10個工作日。退學師生須隨轉相關學籍信息和檔案,推行“籍隨人走”。
第三十條下述情形,不予退學:
(一)中學校起始初三的第一學期及結業初三,不予代辦轉到手續。
(二)義務教育階段中學不能以任何方式逼迫師生退學。
(三)師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代辦退學手續。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一條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或依法免于民事罰款,改判非監禁刑罰,改判刑罰宣告判刑、假釋的中學生,中學和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相互配合加以教育;對乏力管教或則管教無效的,必須根據及時阻止的原則,由師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中學申請,報區科委備案,安排入專門中學(原工讀中學)就讀。
在專門學院學習的中學生,其學籍由原中學保留。師生表現顯著進步、并確實改正劣勢的,本人提出申請,報區科委備案,可安排回原中學繼續學習。
對于在校其間因民事犯罪,被判刑罰金、有期刑期以上刑罰的,在刑滿釋放后尚未滿18周歲且符合就學條件的,教育行政部委和相關學院必須采取舉措幫助其做好就學工作。
第六章輟學、復學
第三十二條師生有下述狀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一)因病經確診,需罷課醫治療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師生在一學期內連續休假(包括病、事假)時間少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講課的;
(三)因其他成因,還要退學的。
第三十三條因病假代辦退學手續須由師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二級甲等及以上診所病歷,因病休代辦退學手續由師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材料,向中學遞交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后輟學。
第三十四條退學時限不少于一年。師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能申領退學手續。退學屆滿仍不能復學的,必須由師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二級甲等及以上診所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向學院申請延長退學期,經學院同意,可繼續退學。
第三十五條師生退學屆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師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院提出申請,因病輟學的還必須遞交二級甲等及以上診所認定治療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材料,經學院核準,即可復學。
師生退學屆滿,未提出延后退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翹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中學必須及時督促師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師生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勒令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師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師生,按其實際學業水平安排初三。
第七章轉學
第三十六條義務教育階段師生年滿十八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應申領轉學手續。
大學師生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須給予代辦轉學手續:
(一)多次跳級且年紀少于二十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二)一學期內連續逃課少于十五天或累計翹課四十五天,中學與師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三)退學屆滿,經學院與師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聯系未能復學或超出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代辦繼續退學申請的;
(四)師生本人及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留級的。
第三十七條符合義務教育階段師生留級條件的,由學院填寫轉學申請表,經師生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后,報區科委備案,由學院出示轉學通告書送交本人。
符合大學師生留級條件的,由學院或本人填寫轉學申請表,報區科委備案,準予轉學。中學出示轉學通告書送交本人。
第八章結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八條師生在校學習其間,其升級、留級、跳級根據教育行政部委關于學業成績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學籍檔案中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九條中學生在中學規定期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并達到結業要求,準予結業。特殊教育學院、特教班、隨班就讀師生修滿規定期限后,由學院認定結業成績,達到結業要求的準予結業。小學編制結業生清冊,義務教育階段報區科委備案后,發給結業證書;普通中學階段經區科委確認,報市建委備案后,發給結業證書。
師生學習屆滿,未達到結業要求,又不符合退學條件的,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送專門學院學習的中學生畢(結)業,由保留其學籍的學院頒授畢(結)業證書。
轉學師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中止學籍的中學生,由學院發給其肄業證書。
第四十條結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尺寸樣式,由市建委統一制訂。普通大學結業、結業、肄業證書須由區科委驗印。
結業證書要有統一字號,義務教育階段由區科委起草,普通中學階段由市建委擬定。
師生結業、結業、肄業證書丟失高校學籍查詢,可向原證書頒授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查證后,由區科委出示文憑證明。
第四十一條中學師生畢(結)業后,學院應將未升入初級中等中學的師生畢(結)業材料,按規定時間移送給中學生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委。
大學師生畢(結)業后,學院應將未升入高等高校的師生檔案,按規定時間移送給中學生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委。
留級和其他未完成學業中止學籍師生離校時,由學院將其材料和檔案移送給中學生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委。
第九章保障舉措
第四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委和中學應強化學籍管理工作,建立管理體制,構建工作模式,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各級教育行政部委和中學應設學籍管理員高校學籍查詢,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區科委和中學應推行信息核實工作模式,每學期核實一次學籍信息變動狀況,根據有關要求及時更新和上報師生學籍信息,確保師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精確、手續完備。
第四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委和中學要推行嚴苛的保密體制。非經學籍經理部委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防止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四十五條市建委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等方法,推進學籍工作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十六條區科委遵守本方法的規定,由市建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在全市范圍內通報,對直接負責的經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七條小學遵守本方法的規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總監部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教授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符合條件師生推行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構建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列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晚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師生退學狀況的;
(五)接收師生不為其代辦退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中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竊取或違規使用師生學籍信息的;
(八)遵守本方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小學的英籍師生和港澳臺師生學籍管理,參照本方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關于中學生的考評評價、獎勵處分、體質檢測、健康檢測等方法由市建委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各區科委應根據本方法,擬定或加強學籍管理施行條例,報市建委備案。
第五十一條本方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方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中小中學師生學籍管理方法》(京教基二〔201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