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9-17 09:47:05作者:佚名
(二)因觸犯刑律,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暫停參加大學招生考試,且仍在暫停期間的。
第九條 考生身體狀況應當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關于進一步規范招生就業體檢項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招生就業權益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號)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工作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異常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務處函〔2010〕22號)的規定。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專升本招生計劃分為以下類型:
(一)總體方案:本方案招收2022年全日制高職(專科)畢業生。
(二)家庭脫貧(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下同)畢業生計劃。學校單獨設立一定規模的招生計劃,專門用于招收家庭脫貧的高職(專科)畢業生。
(三)免試方案。分為退役大學生和競賽獲獎學生兩種,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可選擇其中一種免試方案報名參加考試。免試方案按照湖南省教育廳印發的《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考試招生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計劃經省教育廳下達后另行公布。
第五章 考試方法
第十二條 按照省教育廳要求,實行分類考核、分類錄取。
(一)總體方案及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計劃。選拔考試采用校內筆試形式,各專業考試科目包括公共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三門,每門100分,全部為閉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各專業考試大綱可在湖南警察學院教務處網站查詢。
(二)免試考生考核。免試考生免參加文化課考試。學校根據專業人才培養要求,組織相關專業適應性或專業技能綜合測試,以考生成績作為錄取依據。獲得三等功及以上成績的考生,免參加專業適應性測試或專業技能測試。測試應于4月15日前完成。
第六章 入場
第十三條 招生工作接受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教育考試院的領導和監督,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一)免試考生錄取。學校將根據退役大學生士兵、競賽獲獎考生的綜合考試成績,結合考生志愿、在高職院校學習和服役期間的表現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獲得三等功及以上成績的考生優先錄取。
免試考生錄取工作將提前進行,4月25日前完成。未獲得免試資格的考生,可由其首次申請的本科院校參加入學考試并錄取。
(二)普通考生錄取。根據我校招生計劃,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考生。當某專業實際錄取人數少于或等于計劃人數時,將參考我校其他專業錄取率平均水平合理確定該專業普通考生的錄取率。
(三)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錄取。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錄取率適當提高,原則上不高于該專業正常錄取率10個百分點。具體錄取時,對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與普通考生統一排序,按高分到低分錄取。錄取后,如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錄取率達不到比例(高出正常錄取率10個百分點,以該專業實際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人數計算),則通過增減計劃、單項計劃錄取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
第十四條 公示。錄取工作完成后網校頭條,學校應及時將錄取數據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審核確定后,在學校官方網站上公示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將錄取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湖南省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專科至本科招生收費標準,2022年各專業學費標準為:
法律: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第十六條 學生一律集體住宿,二等學生宿舍標準為1000元/年,三等學生宿舍標準為800元/年(二等學生宿舍加收空調維修費80元/年,三等學生宿舍加收空調維修費50元/年)。
第八章 學生學籍管理
第十七條 專升本新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辦理入學手續。已被錄取而不能按時報到的,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未經批準,一周內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招生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和體檢情況進行復審。對復審(重考、重考)中發現的問題,學校將進行集中研究處理。一經發現有作弊行為的湖南警察學院教務網,取消其入學資格。情節嚴重的,或涉嫌冒用他人名義入學的,將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和本科院校的有關規定做好“專升本”學生的招生管理。“專升本”學生直接入讀我校相應普通本科三年級學習。入學后不得轉專業、轉學,不得以非全日制學習形式就讀普通本科。在本科院校學習兩年,完成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按照《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教育學位證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發[2002]15號)規定,頒發湖南警察學院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依法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位證書。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2年專升本招生工作,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此前關于專升本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湖南警察學院教務網,以本章程為準。教育部或省級有關部門招生政策如有變化,學校將根據變化情況對本章程進行相應修改,另行發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專科轉本科考試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