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16 08:31:24作者:佚名
關于印發《山東省注冊建造師信用
關于印發《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建支字[2013]2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設局)、駐魯中央企業、省屬企業:
為加強我省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進??一步規范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 年 1 月 14 日
山東省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建造師個人信用行為,加快推進我省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全面開展,以信用管理為抓手,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建筑法》、《注冊建造師管理條例》、《山東省注冊建造師職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措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工程評估或者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有關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建筑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職業狀況和行為評價等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省注冊施工工程師個人信用行為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施工工程師個人信用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設工程注冊誠信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師注冊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防止虛假掛靠、人證分離。建設工程師初次注冊應當提供在現單位繳納養老保險三個月以上證明,變更注冊應當提供在新單位繳納養老保險一個月以上證明;事業單位應當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退休人員應當提供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具的退休證明和退休證明復印件。
注冊建造師與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申請注銷注冊或者變更注冊。注冊建造師與新的聘用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時,應當向注冊機關提供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原聘用企業應當在申請人申請變更注冊前1年內出具職業道德證書。無正當理由的,原聘用企業應當按規定提交申請注冊材料并配合辦理變更注冊。
第六條 建造師注冊滿一年后方可辦理注冊變更手續,變更后一年內不得再次辦理注冊變更手續。聘用企業停業、破產、解散的;聘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撤銷資質證書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條 用人企業與注冊建造師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后,注冊建造師無故不注銷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注冊建造師可以向省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注銷注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注銷建造師注冊申請表(word格式);
(2)申請人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三)勞動仲裁部門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四)與現用工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在現單位繳納養老保險3個月以上證明。
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后,登記管理部門將通知原用人單位在7日內辦理注銷手續,原用人單位逾期不辦理注銷手續的,登記管理部門將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辦理建造師注冊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注冊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注冊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抄襲、偽造注冊建造師證書的行為,并將違法行為及查處情況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在省建設廳職業資格注冊中心網站上通報。對違反規定的,由注冊機關收回、注銷原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一年內不受理注冊申請;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建設工程師執業誠信管理
第十條 注冊建造師應當在其注冊證書載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管理活動貝語網校,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專業項目規模標準》執行。各地在招標監理、合同備案、現場監理等工作中,應當嚴格核查招標(中標)項目負責人的資質。
第十一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國家有明確規定可以例外。地方政府在招標監理、合同備案等工作中,應當嚴格審查中標項目負責人是否為其他在建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 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在施工期間不得隨意更換。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更換前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一)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聘用企業解除合同的;
(二)合同雙方同意更換項目負責人,更換后的項目負責人的專業資質和業績不低于原項目負責人的;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如長期病假、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等)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
項目經理變更后,建設單位應當自5個工作日內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注冊建造師行為考核標準
第十三條 注冊建造師行為評價是指對建造師注冊申請、繼續教育和執業過程中良好和不良行為信息的審查和認定。
良好行為是指注冊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范行為,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不良行為是指注冊建造師在申請注冊、繼續教育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活動。
第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行為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良好行為:
(一)注冊建造師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工程項目工程評估為優良以上;
(二)本人或者其擔任項目負責人的項目獲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業有關專業協會的獎勵或者表彰;
(3)取得創新成果,對行業科技進步產生重大影響;
(四)履行社會責任的市場行為等。
第十五條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山東建設廳注冊中心,應當認定為不良行為: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山東建設廳注冊中心,擅自承擔《注冊建造師專業工程規模標準》規定的執業范圍的;
(二)超出執業范圍和用人單位的業務范圍從事職務活動的;
(三)申請登記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以欺騙、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登記證書的;
(五)拒絕接受繼續教育或者達不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六)復制、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注冊證書、專業印章的;
(七)用人單位破產、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用人單位資質證書被吊銷或者撤銷、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注冊有效期屆滿不再延續注冊、本人年齡超過65周歲、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未辦理變更注冊繼續執業的;
(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有效期屆滿,未辦理變更注冊繼續執業的;
(9)泄露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他人商業、技術等秘密;
(10)在當事人有既得利益的項目中執業;
(11)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12)實施商業賄賂的;
(十三)簽署含有虛假記載的不合格文件;
(十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十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受雇或者執業的;
(十六)未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
(十七)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建設項目負責人,但是,經批準的除外;
(十八)該企業承擔的項目在未完成竣工驗收或者移交手續前,登記注冊轉移到其他企業的;
(十九)不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導致工程不能按時交付使用的;
(20)不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導致發生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21)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工程建設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節能等有關規定的;
(二十二)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冒險作業的;
(二十三)未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隱患的;
(二十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勞動法規規范項目勞務管理,切實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
(二十五)在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活動中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禁止的行為。
第十六條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本區域注冊建造師行為進行考核評價,在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市場檢查、評獎等建筑市場監管各環節,對守信行為實行保信、失信處罰,增強注冊建造師誠信自主意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建設工程師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制度,構建建設工程師信用體系總體框架,制定統一的標準,逐步形成以信用管理為基礎的建筑工程師監督管理機制。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證書作為建筑業企業參與資質認證招標投標的必備條件。為避免一名注冊建造師擔任多個工程項目負責人,可以實行注冊建造師證書臨時存放制度。建筑工程主體工程驗收合格后,建筑業企業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冊建造師證書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作為下一個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參與投標。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特點制定相關辦法,協調配合注冊、建設管理、安全監察、質量監督、招標投標等部門,及時歸集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建設網絡信用監督評價平臺。除記錄建造師基本信息、業績、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行政處罰等內容外,還應包括注冊情況、繼續教育、職業狀況、行為評價等信息,并定期更新。逐步形成全省統一的建筑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建筑系統內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互認,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取得臨時建設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