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10 17:19:02作者:佚名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分校
2018年本科生學分制學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校收費管理制度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學費,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辦法》和我校學分制改革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2018級本科生是指2018級入學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2018級隨普通本科生學習的繼續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四年內完成規定學業(不包括附加課程)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于學年制學費總額。附加課程是指學生在修讀本專業畢業所要求的最低總學分之外所進行的學習活動,例如輔修課程、雙學位、重修課程、多門課程等。
第四條 學生繳納的學分學費包括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專業學費按實際在校月數、每學年十個月計算,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學分學費按必修課程學分收費標準收取。
第五條 學生須于學年開始時預交一學年的學費,每學年的預交學費截止日期為秋季學期開始后兩周。
對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時繳納學費的學生,可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申請獎、貸、助學、“綠色通道”等形式資助,及時辦理學費緩交手續。
注冊期限結束時,學生未批準學校緩交學費、未完成注冊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學校將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學生學費原則上每學年預結一次,畢業前進行結清,多退少補。學年預結時間為每學年終,畢業結清時間為畢業前。
第七條 學生畢業(結業、退學等)前,須繳納專業學費和在校期間已修課程的學分,方可辦理正常離校手續。
第八條 學生應當按照所修課程的學分費用標準繳納學分學費,付費課程范圍包括專業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素質拓展模塊除外)及其附加課程。
第九條 每學期第三周由教務系統生成的個人課程表為學生該學期選修的課程,此數據為計算學分學費的唯一依據。
學生可在教務系統中查詢每學期所選課程的學分,在費用繳費系統中查詢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費用,如有異議,可向教務處、財務處書面申請核實。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十條 2018級學生每學年開始時預交學分學費的標準為:商學院國際商務專業全日制本科生學費為30000元/生/學年;設計與藝術學院、會計與金融學院、民商法學院全日制本科生學費為26000元/生/學年;商學院除國際商務學院以外的其他專業及學院全日制本科生學費為22000元/生/學年。
第十一條 各專業學費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2018級學生學費:商學院國際商務專業全日制本科生學費為16000元/生/學年;民商法學院全日制本科生學費為12437.5元/生/學年;設計藝術學院、會計與金融學院全日制本科生學費為12000元/生/學年;商學院除國際商務專業及其他學院外其他專業全日制本科生學費為8000元/生/學年,每學年以10個月計算,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高級學員免收專業學費;
學生變更專業時,從轉入學期起需繳納變更專業的學費,差額部分退還或補足。
學生在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畢業最低總學分要求之外另外修讀專業課程,免收附加專業學費。
第十二條 學分學費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學生學分學費為每生每學分350元人民幣。
進修生學費為500元/人/學分。
若在補課及退課期限內退課,則可免除所退課程的學分學費;若在補課及退課期限后退課,則需繳納所退課程的全部學分學費。
重修免費,學生重修學分無須繳納學費;
重考不合格者,需重新修讀該課程,并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學分學費;
按規定申請免試的課程,免收學費;
對于轉專業的學生貝語網校,??如新專業的學費與原專業學費不同,學校自轉專業學期起按新專業的學費標準收取新專業的學費,差額部分退還或補足。同時,學生須按轉專業畢業要求修滿必修課程學分,并按轉專業學分收費標準繳納學分學費。轉專業前已修完的課程,不再收取學分學費,學生已修完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享受學費優惠政策的學生,享受本專業同等專業學費、學分學費優惠;選修額外課程的學生不再享受學費優惠。
第十四條 學生因退學、轉學、出國等原因終止學業,每學年按十個月的在校時間退還學生不再繼續學習期間的學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學分學費按實際修讀的學分退還。學生注冊并繳費后不入學,或開學一個月內經批準退學的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學費,學校退還已交學費的90%。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故死亡,可全額退還該學年專業學費及學分。
第十六條 學生因患病、出國、參軍等原因休學或保留學籍,可按退學退費規定退還相關費用(其中,參軍學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每學年8000元標準以內全額退還已交學費)。休學期間不交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休學期滿后復讀一年的,按年級、專業標準收取學費。
第十七條 學生有弄虛作假行為,經學校審核不符合國家招生規定或者被學校有關管理規定開除學籍、開除出校證明等情形的,其已繳納的學費(包括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國際交流合作學生(交換生)須遵守兩校合作協議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廣東省內實施學分互認的高校應當按照實質等值原則開展課程互認。專業學費由學生所在學校收取;學分學費由教學學校根據外校學生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參照本規定收取,學分學費不得高于本校學生繳納的學費。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適用于2018級學生,不適用于航空學院、布萊恩特學院、中美國際學院飛行技術專業學生、留學生、中外聯合培養學生。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財務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來源】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