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06 20:44:03作者:佚名
2017年高考,戶籍在外省的考生若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并被錄取,需要滿足職業、住所、居住證、社會保險、在粵中考、學籍等六項條件均須符合規定,一項都不能缺。
通知中還附有相關條件的識別指南,這是廣大考生和家長最應該關注的。為方便大家查閱,后面附有附圖,請大家逐一對比。
關于做好2017年廣東省農民工隨遷子女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
粵教考[2016]12號
各地級以上城市及順德區教育局、發展改革局、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社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房屋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參加本地招生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精神,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我省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參加招生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廣東異地高考政策,現就2017年廣東省做好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參加高考工作有關事項通知: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考試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進一步做好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學考試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我省是農民工隨遷子女大省,農民工數量大,農民工隨遷子女考生數量多。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社會和諧、保障流動人口子女教育權利、促進教育公平的高度,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入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入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做好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考試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扶持措施,確保工作落實,穩步推進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考試工作,確保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考試政策落到實處。
2.進一步明確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高考資格審查要求
(一)部門職責。流動人口子女資格審核工作按照《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加強統籌管理,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確保我省流動人口子女參加高考報名工作順利實施。教育部門負責審核我省流動人口子女連續受教育年限和在校情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流動人口子女參加高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負責審核農民工居住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負責審核農民工穩定就業情況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審核農民工及其子女合法居留情況。具體分工由地方政府結合當地相關部門職責明確。
2. 申請資格。
一是關于社會保險、居住證和就讀年限計算截止時間。2017年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流動兒童,其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合法參加社會保險年限、在我省居住證有效期、在我省高中階段就讀年限的計算截止時間統一為2017年8月31日。
二、關于辦理居住證問題,對2017年計劃來我省參加高考的流動兒童,其父親或母親在2014年9月1日前辦理過居住證,且所持居住證有效期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予以承認。
三、關于合法穩定住所問題。對2017年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流動兒童,其父親或母親居住在農村自建房或宿舍的,可持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或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廣東省租賃住房保障管理條例》的要求,到所在地派出所或所在鄉鎮、街道負責租賃住房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入戶手續,予以認定。
四是關于三年完整學籍問題,對2017年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在我省參加初中考試的流動兒童,其高中三年完整學籍所在地與其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工作所在地不一致的廣東異地高考政策,予以認定。
我省流動兒童報名高考資格審核具體情況,按照《2017年廣東省農民工流動兒童報名高考資格審核工作指南》(見附件)執行。請各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切實做好2017年流動兒童報名資格審核工作。
三、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高考管理
各地、有關部門、中學要安排專人負責流動兒童參加我省高考的資格審核工作,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流動兒童高考管理,全力維護流動兒童高考報名良好秩序。要建立完善流動兒童報名資格信息公示制度,符合我省高考報名條件的流動兒童,須經相關部門審核,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根據職能部門審核結果確定報考人員名單。確定的報考人員名單由學生就讀中學向社會公布。公示信息須包括流動兒童姓名、性別、中學、父母姓名、相關證明材料等。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經認定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不予辦理報名手續。 要建立完善流動兒童報名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網校頭條,實行回頭追究和問責。對存在弄虛作假、以欺詐手段獲取報名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廣東省高考報名、考試或錄取資格,不再要求其重新報名。對在流動兒童報名資格審核和公示過程中發現或舉報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組織或參與組織偽造考生資格、身份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查,堅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進一步提升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高考服務水平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切實發揮好服務保障作用,把流動兒童參加我省高考工作做細做實做細,確保我省流動兒童參加高考工作平穩有序實施。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強我省流動兒童參加高考政策宣傳,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流動兒童參加高考的政策規定、實施辦法和操作規程,為我省流動兒童參加高考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讀和咨詢指導。要因地制宜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完善公布流動兒童參加高考報名工作流程。要創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部門聯審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對符合報名條件并申請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流動人口子女,應在報名參加高考前向其就讀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由所在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匯總并分送相關職能部門審核認證。流動人口子女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跨城市審核審批的,由其所在市、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統一匯總并協調相關市、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辦理審核手續。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相關考生的資格審核審批工作。 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各地、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解釋、指導,引導農民工子女盡早返回戶籍地參加高考,避免錯過戶籍地高考報名時間;對已經錯過戶籍地高考報名時間的考生,應于2016年12月15日前向戶籍地中學申請回原地參加考試,各地招生考試機構應于2016年12月20日前匯總上報省招生辦,協同有關省(市、區)招生辦做好農民工子女在戶籍地參加高考報名工作,確保農民工子女報名工作順利實施。
附件:2017年廣東省農民工隨遷子女高考資格審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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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 年 11 月 17 日
2017年廣東省農民工隨遷子女高考資格審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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