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2-24 08:04:12作者:佚名
1. 驗收程序
市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收到《長治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進行登記。 能當場回應的,就當場回應;能當場回應的,就當場回應;能當場回應的,就當場回應;能當場回應的,就當場回應; 無法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10天內給予答復; 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將另行通知申請人。 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2. 申請結果
(一)申請回復
對于申請公開的信息,市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根據情況作出如下答復:
① 申請公開信息屬于自愿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渠道;
② 能夠公開所請求的公開信息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渠道和時間;
③按照《規定》決定不予披露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④ 檢索未找到所請求的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 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行政機關公開職責的,將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能夠確定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⑥ 申請人已回復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且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的,將告知申請人不再進行重復處理;
⑦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將告知申請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特殊情況的處理
市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集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 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公開,并將決定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宜公開內容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但能夠區分的,市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將為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再公開內容。 內容解釋了原因。
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長治市教育局信息網,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正,并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理由。合理的糾正期限。 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申請之日起計算。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不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所需信息形式及信息反饋方式
按照申請人要求填寫《長治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市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將根據申請人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機構保存政府信息; 按照申請人要求,按照規定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將通過電子數據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復制相關政府信息。
(六)收費
市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按申請提供信息,不收取任何費用。 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和頻率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加工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視聽障礙的長治市教育局信息網,市環境局將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監督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市環境局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市環境局予以更正。 市環境局核實屬實的,予以糾正,并通知申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屬于市環境局職權范圍的,市環境局也可以移送有權改正的行政機構處理并通知申請人,或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由行政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