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區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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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6-02 12:53:25作者:網絡
通知
XX小區業主:
本公司于XX時間頒布了XX物業車輛管理收費通知,并已粘貼告知。鑒于——(說一下未能收成費的原因),同時本公司考慮到——(說一下不收費的原因),因此決定撤銷了XX物業車輛管理收費通知。
特此通知
XX物業公司
2017年4月24日
現在很多城市的小區都收費,我們這里的有些小區只要有車輛進出都要收費,價格不等,我估計都是他們物業內部的人把錢給吞了。絕對不是政府行為,因為收費價格亂七八糟的。
一、我國發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e68a84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30343839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又規定: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三、依據以上法規,小區物業對業主車輛無論怎樣收費和采取何種收費方式,首先必須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或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對業主車輛的收費必須依據你們小區與物業是否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與”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如果沒有“車輛進出按次收費”的約定,小區物業“對業主車輛進出按次收費的規定”就是不合法的。
四、如果你小區物業,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來收取業主車輛進出的費用(按車輛進出按次收費)他們物業收費是否合法,須依據如下法規:
(一)我國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規定:“ 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三)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再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依據以上法規,解讀為,單個業主使用車位應根據公平合理原則或業主大會通過的規則使用,收益歸全體業主,(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不屬于開發商或物業服務企業,但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車位發生的費用可以扣除。
這就是說,物業在小區公共道路上劃上停車位進行收費,(進行經營的)首先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其次,還要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這樣的條件下,物業服務企業才有權占有管理車位發生的費用,但物業服務企業不能 占有歸全體業主的車位的收益。
簡單的表述就是物業在小區公共道路上劃上停車位進行收費,1.經你們同意(按車輛進出按次收取管理車位發生的費用)又按照規定辦理了有關手續,就可以收管理車位發生的費用,這費用只占業主交停車費的20%--30%,業主交的停車費的70%--80%是全體業主的車位的收益,歸全體業主占有,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 .沒經你們同意(按車輛進出按次收取管理車位發生的費用)又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就不可以收管理車位發生的費用以及按車輛進出次數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