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這么規定的: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 />
更新時間:2021-06-17 23:02:17作者:admin2
這個不是地方教育局可以規定的,是國家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這么規定的: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也就是說除非特殊情況,一般是六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