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04 14:09:01作者:佚名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山西省綜改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證和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稅組織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非營利組織資格》(財稅[2018]13號,以下簡稱財稅[2018]13號)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權限認定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由省、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稅務機關共同辦理。 分別負責省級(含省級及以上)、市級、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批準設立或者設立。 登記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確定、審查和復審。
2. 識別對象
經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財稅[2018]13號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注冊,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手續。按照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表等涉稅事項,可以申請確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
3、識別過程
(一)申請時間
首次申請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時間為11月1日至12月31日。免稅資格期滿的非營利組織可以在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信息提交
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應當按照財稅[2018]13號第三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具體詳見附件《非營利組織申請材料及要求清單》山西省機構免稅資格認定》。 申請人必須聲明您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提交方式
申請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可通過山西省電子稅務局提交免稅資格相關申請材料,并根據情況選擇相應的省/市/縣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管理機構級別。 模塊處理。
無法網上申請的,申請人可根據批準設立或登記的管理機關級別,向具有相應認定權限的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部門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四)資格確認
根據財稅[2018]13號的相關規定山西財政稅務,各級稅務機關將對申報資料及相關涉稅事項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將稅務機關的意見和申報資料同時反饋財務部門次年1月底前達到水平。 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有關社會組織并告知理由。
各級財政部門收到稅務機關的意見和申報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通過稅務審核的非營利組織名單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財務部門反饋。 財政部門、稅務機關根據登記管理機構的反饋結果,在申請材料提交后的次年2月底前出具資格確認文件。
(五)結果公布
確定為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按照授權權限在同級財政廳(局)、稅務局門戶網站上公布。 沒有門戶網站的財稅部門也應當通過其他方式公開認定結果。 申請免稅的非營利組織自申請次年3月1日起可查詢認證結果。
申請人對裁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裁定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內提出復審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4、稅收優惠
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規定的免稅收入財稅[2009]122號),并可采用“自行判斷、申報享受及相關信息”,可通過“留存備查”的方式享受稅收優惠山西財政稅務,包括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等。企業所得稅 除上述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均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后續管理
各級財稅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組織的政策宣傳,指導其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已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在免稅資格有效期內變更名稱的,應當及時主動向原申請機關報告并提交相關材料。 若仍符合免稅資格條件,則延長免稅資格有效期; 未申報或不再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免稅資格自動失效。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非營利組織資格認定》(金財稅[2018]6號)同時廢止。
附件:山西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材料及要求清單.pdf
山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