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04 03:07:18作者:admin2
律師您好,我想把我的情況從頭陳述一下,看我是否能直接申請仲裁,主動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補償。首先公司想辭退我,以我所在的部門不存在為由(實際該部門還存在,而且至今還有其他同事在該部門工作),根據我工作兩年多時間合同未到期的情況,提出2個半月的補償,我沒有同意,因為老板要轉行,就是想一個一個辭退員工,又不想按勞動法規定補償(我認為公司無理由辭退員工應按照工作一個月賠償員工2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而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還應追加補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公司看我不服軟,就改口不辭退我,給我換辦公室,換領導,口頭說沒有改變我的工作崗位,還安排與我不相關的勞動量相當大的工作,我沒有接受。隨后又以我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為由,對我提出所謂的書面警告,做出待崗的通知。公司這一系列的行為已經表明公司想達到變相裁員的目的。公司提出辭退只是給了我沒有簽字蓋章的書面通知單,之后的警告通知及待崗通知都有單位人事部門的蓋章,而且還有單位將與我不相干的工作任務郵寄到我家的任務單(自相矛盾,已經下達了待崗通知還將工作任務郵寄給我)。另外我保留了這一系列事情發生經過的錄音證據鏈。我想請問一下,公司的這一系列行為,是否已經給我主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補償的條件?如果這些條件成立,我申請仲裁補償,補償標準應該是多少?另外在仲裁時我應該著重主張哪些證據或事實?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