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12-30 10:12:21作者:admin2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與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 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其子女為獨生子女。獨生子女父母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憑證每月領取不低于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或者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為其辦理獨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險,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或者辦理獨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險,由獨生子女父母自愿選擇。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在該單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由夫妻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或者辦理。 第四十八條 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一方已絕育的雙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絕育證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發展地方經濟的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享有優先獲得政府資助、扶持和優惠的權利,在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招工和組織勞務輸出方面,享有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的權利; (二)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等方面,有優先獲得照顧的權利; (三)政府組織的新農村建設、移民搬遷等項目發放補貼補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 (四)在由村民出錢出工的鄉村公益事業中,免去一個人十年的負擔;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 (六)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和子女個人繳納部分的費用,提高單病種報銷比例; (七)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四十九條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不低于四千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計劃生育經費中列支。 第五十條 獨生子女未滿十八周歲發生意外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年滿四十九周歲起,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特別扶助的規定,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第五十一條 農村獨生女父母年滿五十五周歲,獨生子和雙女戶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六十元的補助金,所需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具體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專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適當照顧,家庭有困難的給予經濟扶助。 第五十三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施術單位證明,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假期視為出勤,原工資、獎金和補貼照發。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因接受節育手術的誤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貼。 夫妻一方在接受節育手術期間,經施術單位證明,確需另一方護理的,給予五天的護理假。 第五十四條 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對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父母推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農村獨生子女戶或者雙女戶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 第五十五條 在基層專職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別由縣(市、區)、設區的市、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