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12-29 22:00:26作者:admin2
目前執行《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2004修改)
從2012年采暖期采暖費開始實行新的收繳辦法。新的《吉林市供熱費收繳暫行辦法》。
與以往的收費辦法不同,新的供熱費收繳暫行辦法改變了以往職工所在單位統包的職工用熱制度,停止福利供熱,實行用熱商品化、市場化、貨幣化,供熱企業直接向熱用戶全額收繳供熱費。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用于職工供熱的費用作為供熱補貼由單位直接向職工發放(或報銷),補貼(或報銷)標準和方式根據單位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供熱補貼可在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對企業職工集體住宅樓所在單位沒有進行分戶供熱改造,供熱企業不具備走收到戶條件的,新辦法規定暫由企業交付采暖費。待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完分戶供熱改造后,由職工交付供熱費。
對破產企業的人員,新辦法規定破產企業自破產終結之日起(以法院裁決書裁決為準),企業人員的供熱費由個人全額支付。改制和關停企業的職工的供熱費也由個人全額支付。
新辦法明確規定,對不簽訂供用熱合同或在供熱前不按規定繳納供熱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可對其暫緩供熱、限熱,對情節嚴重的可停止供熱,因停熱所造成的損失由欠繳供熱費的用戶承擔。熱用戶重新要求上網供熱時,供熱單位不再向用戶收取供熱費之外的任何費用。
此外,新辦法還明確規定供熱期自當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供熱主管部門根據氣候變化情況可適當調整供熱起止時間,總量控制在166天,不足166天的應當向用戶退還相應的供熱費。
據悉,新出臺的供熱費收繳暫行辦法自本供熱期開始實施。
收費標準是
居民住宅平方米25.00元。
經營性用房(含車庫等)每平方米30.00元。
經營性房屋超過3米的,每超0.3米,熱價加收5%,最高加書不得超過50%,具體測量辦法按政府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門診和病房、學校教學用房和學生宿舍、部隊營房和辦公用房的供熱價格按居民供熱價格執行。
最新的條例,肯定是按照這個執行,我前段時間剛做的市場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