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12-22 18:59:21作者:admin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公職人員人員嗎?事業單位編制中有的屬于公職人員,有的只能被稱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叫體制內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完全屬于公職人員。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對于哪些人屬于公職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元政務處分法》定義,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又是怎么規定的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包含了兩大類人員,第一類是公職人員,第二類是有關人員,比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是不屬于公職人員的范疇的,但是他們手上有一定的管理權力,是屬于監察法監察的其他人員,但不屬于公務人員。
按照監察的規定的,我理解的公務員人員包含了這么幾個大類。第一類大家都是熟悉的,主要就是黨政機關的公務員;第二類就是參照公務員法的管理的人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參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才屬于公務人員;第三類就是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第四類實際上就是指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這三類人員應該是屬于公務人員,一類是參公人員,第二類是從事管理的人員,第三類人員行政執法類人員。
公職人員按照特征來劃分,必須同時具備這么幾個特征。一是由財政供養,進入門檻比較高的人員‘;二是具有一定的管理權或是執法權;三是具有公職身份;四是受監察法的監察;五是屬于政務處分法處罰的范圍等。’從這些特點來來劃分,綜合性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該是屬于公職人員,執法類的事情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公職人員,事業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是屬于公職人員,一般的教師、醫生,技術工作者,應該不符合公職人員的特征,只是具有公職身份,但不屬于公職人員。
綜上所述,有公務員編制的人員,肯定是公職人員,但有事業編制的人員,不一定人人都是公職人員,而只有參公管理的人員,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從事管理的人員才屬于事業單位中的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