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02 09:12:07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醫師應當通過注冊取得《執業醫師證》。
未登記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是醫師登記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師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登記管理。
第二章 報名條件及內容
第五條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申請注冊醫師。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因刑事處罰申請登記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明書》行政處罰的,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兩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精神疾病、身體殘疾或者其他不適合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健康狀況;
(五)重新申請注冊,考核不合格的;
(六)參加有組織體檢作弊的;
(七)經核實其使用偽造的醫療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的醫療資格進行注冊的;
(八)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適合從事醫療、預防、保健事業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型、執業范圍。
執業地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和公共衛生。
執業范圍是指醫生從事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預防和保健活動的職業。
第八條 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證》后,應當按照其注冊執業地點、執業類型、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九條 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經批準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
第十條 在同一執業場所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執業機構為主要執業機構,并向批準該執業機構的衛生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如果醫生只有一個執業機構,則將其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一條 醫師主要執業機構和經批準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醫師定期考核結果更新到醫師管理信息系統中。
第十二條 申請醫師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考試表;
(2)近6個月內光頭的2寸正面半身白底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就業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取得醫師資格后兩年內未登記、暫停執業兩年以上或者因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未登記情形失蹤的,還應當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連續6個月以上提交考試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考試合格者,應當登記并頒發《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執業醫師登記。
第十六條 《執業醫師證明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改動、損毀。如發生損壞、遺失,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數量的,應當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申請補充登記。
執業醫師助理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
第四章 注冊變更
第十八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所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后三十日內向主管部門報備登記,并辦理注銷登記
:
(一)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蹤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明》的行政處罰;
(四)常規考核不合格,培訓后仍未通過復評的醫師;
(五)連續兩個評估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評估的;
(六)暫停醫師執業活動二年;
(七)身體健康,不適合繼續行醫者;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變造《執業醫師執業證明》的;
(九)參加有組織體檢作弊的;
(十)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
(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的不適合從事醫療、預防、保健事業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醫生登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備登記并辦理備案:
(一)調職、退職、辭職;
(二)被開除、開除的;
(三)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記錄在案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將被取消。
第二十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型、執業范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變更執業登記申請書和其他材料。
醫師因參加培訓需要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醫師變更執業主體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登記。
醫師承擔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健康支持、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任務等任務,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免費診所,在簽訂協助或托管協議的醫療機構執業等,無需辦理變更執業地點和向執業機構備案的手續。
第二十一條 登記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請人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而不準變更注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執業醫師查詢,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登記內容公開查詢制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登記信息查詢服務,并公布注銷登記人員名單。
第二十三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縣級以上衛生、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醫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執業醫師查詢,造成嚴重后果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警告,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中醫藥(醫藥)主管部門負責中醫師(含中醫藥、民族醫藥、中西醫結合)執業注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港澳臺地區人士申請在內地(大陸)注冊執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國公民申請在中國境內注冊執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衛生部頒布的《醫師注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