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3 01:16:27作者:admin2
據《證券時報》11月12日報道,住建部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通知》,規定境外個人只能在境內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而境外機構只能在注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報道援引接近國家外管局人士透露,該文件主要為針對目前大量熱錢流入內地樓市,擾亂了現有購房秩序的現象而出臺,從源頭卡住熱錢進入內地的利益訴求。
報道稱,此前監管層就曾出臺限制外資購房的措施,但范圍并未擴展到如此之大,也并未如此嚴格下文要求個人限買一套自住住房,更未對境外機構進行專門設限。
文件要求,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增設了查驗資質環節,其中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而在境外機構方面,查驗資質環節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文件還要求,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對于符合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手續后,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外匯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即時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