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七條。
許可實施主體: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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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7-04 21:59:37作者:admin2
?? 許可事項名稱:公務用槍持槍證件核發
許可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七條。
許可實施主體:北京市公安局
許可條件:(1)持槍人員符合持槍條件;(2)持槍人員經過本單位政審;(3)經過培訓考核合格;(4)使用槍支未發生任何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4條、國務院《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第三條)
許可數量:無
許可收費項目名稱及依據:本項許可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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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時限:受理后15個工作日。
許可實施程序:分縣局根據申辦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提出擬辦意見,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審批。
一、申請
(一)申請方式:申辦單位到所在地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的全部目錄:
1、本單位申請函;
2、填寫規范的《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表一(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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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一)受理標準:
1、申請范圍符合本機關的職權范圍。
2、申辦人提供的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二)受理程序:
分縣局負責許可事項受理工作的人員應對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進行初審。根據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受理標準的,給申辦人開具收取材料憑證,在《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分縣局印章,將材料轉審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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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或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辦人需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三、審查
(一)審查標準:同受理標準。
(二)審查程序:
1、審核: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槍支管理組人員接分縣局上報的《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進行審查。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主管副處長審定。對不符合標準的,說明理由,終止審核。
2、審定: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主管副處長按審定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審核意見的,簽署審定意見,退審核人員;
不同意審核意見的,提出審定意見和理由,退受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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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主管副處長審定同意,由制證人員制作公務用槍持槍證,并在《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四、工作時限
1、初審時限:3個工作日
2、審核時限:1個工作日
3、審定時限:1個工作日
4、制作公務用槍持槍證10個工作日
五、決定和送達
1、經逐級審查合格,符合法定條件的,做出批準該行政許可決定,制作公務用槍持槍證;制證時限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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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批準,并制作《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告知申辦人不予批準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公務用槍持槍證制作完畢后,通知申辦人領取或由屬地分縣局代領核發該申辦人。
六、變更與延續
公務用槍持槍證有效期滿后重新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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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措施:
1、公開辦事程序,對外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2、納入內部執法監督檢查和質量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