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12-28 05:13:24作者:admin2
第一條 學校允許符合條件的在校學生按照“自主申請、統一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擇專業。
第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三次申請轉專業的機會。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1.按文史、理工、美術、音樂、體育等招生大類入學的學生申請轉入非其報考所屬類別專業;
2.錄取在對口招生專業、普通“專升本”專業等特殊形式招生專業者,或錄取在單獨投檔、單獨劃線專業者;
3.擬轉入專業無接納能力者;
4.未能通過擬轉入專業考核者;
5.受到紀律處分者;
6.其他不得轉專業情形者。
第四條 具體辦理程序
1.學校成立學生轉專業工作領導組,全面負責學生轉專業工作,組長由分管教學的副校長擔任,領導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相關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小組,負責與本學院有關的學生轉專業工作。組長由院長擔任,副組長由院黨總支書記擔任。
2.相關學院向教務處提交所設專業可接納的人數、接收條件、具體考核細則。
3.學校公布轉專業實施細則。
4.相關學院將轉專業政策通知到每一位學生。
5.學生將轉專業申請表交所在學院負責人簽字。
6.所在學院將轉專業材料報教務處。
7.教務處將轉專業申請表轉交給擬接收學院。
8.接收學院完成對擬轉入學生的初審,公示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報教務處。
9.學校公示獲準轉專業學生名單。
10.教務處辦理有關轉入手續。
11.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按選擇后的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