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6-07 18:34:12作者:admin2
首先需要辦案單位開具傷情鑒定介紹信。持傷情鑒定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X光片、病歷、傷情照片等,即可以到公安機關人體法醫學鑒定中心去進行傷情鑒定了。鑒定后,法醫會將鑒定結論直接給辦案單位。辦案單位應將鑒定結論通知當事雙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還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省高院司法技術處處長李明錄解釋說:我國現行法醫學人體傷情鑒定標準是1990年頒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試行)》和1996年頒布的 《人體輕微傷的鑒定》。雖經過十幾年的實際操作,但人們對舊標準部分條款的理解和適用仍存在分歧,如同一個人的同一個傷情鑒定,不同的機構可能會得出重傷、輕傷甚至輕微傷不同的結論。舊的重傷標準中規定“肢體重要神經損傷嚴重影響肢體功能”,但對于哪些是重要神經,影響肢體功能到什么程度是嚴重影響,標準里沒有具體說明。
隨著法制建設日益完善,醫學和法醫學科的不斷進步,現行的標準內容已明顯滯后。為規范法醫學人身傷情鑒定工作,我國歷時6年,修訂并出臺了新標準。李明錄透露:新標準將從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此同時,《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同時廢止。
傷情鑒定結論涉及罪與非罪,關系到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司法實踐活動。但舊的鑒定標準規范不明晰,尤其是在輕傷害案件中,鑒定極易被加入人為因素,造成了鑒定結果的不確定性。
如在一些傷害糾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讓對方賠錢,或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便想方設法把本不構成輕傷的傷情做成輕傷。在舊標準中,腦震蕩屬于輕傷。然而,確認是否為腦,只能依據傷者的敘述判斷,而沒有客觀的體征或醫學輔助檢查來支撐。許多傷員為獲得較多醫藥費賠償,或加重對方的刑事責任,會故意隱瞞真情或夸大傷情。而在新標準中取消了“腦震蕩”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