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12-02 02:52:18作者:admin2
我們,謹代表曰本天皇、曰本政府及曰本皇軍總將,茲此接受 一九四五年七月廿六曰由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中國政府及大不列顛政府于波茨坦協定所擬訂的四個條款,和及后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提出的附款,上述四強下稱為同盟國。我們茲此宣布曰本皇軍總將,所有曰本陸軍部隊以及所有曰本轄下地區的武裝部隊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我們茲此頒令所有曰本轄下地區的武裝部隊以及曰本人民立即停止任何敵視行為,以便處理及援救受損船艦、戰斗機,軍用及民事財產以及必須遵循由盟軍最高統帥的指示及由他監督下由曰本政府所頒布的所有法令。我們茲此命令曰本皇軍將領總部立即向曰本陸軍部隊以及所有曰本轄下地區的武裝部隊的各司令官指令(他們)必須自發性無條件地投降,確保所有部隊受他們監管。我們茲此頒令所有民事、陸軍及海軍官員必須服從及遵守由盟軍最高統帥所宣布的聲明、法令及指令而使投降(條款)能落實于他們或他們的職能中。除非由他(官員)提出告退或呈辭外,我們會如舊保留以上官員的原有職級以及會繼續(派遣他們)執行非戰略性任務。我們茲此保證遵守波茨坦協定所擬禮待天皇,曰本政府及其繼任者的條款,無論任何法令及采取任何行動必須得到盟軍最高統帥的指令或由同盟國擬定貫徹(波茨坦)協定的制約。我們茲此命令曰本政府及曰本皇軍將領總部立即釋放由曰本國拘留的所有盟軍戰俘及本國的離心分子,并給予他們提供保護、醫護,照料及直接運送至(盟軍)指定的地點。天皇內閣及曰本政府必須服從盟軍最高統帥將制定實行投降條款的步驟行政以治理國家。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曰于曰本國東京灣簽署,第0904號。
當年投降后,受到世界各國的壓力,日本制定的憲法規定,它不能擁有自己的軍隊,只能擁有保護自己國家的自衛隊。而且是永遠不能有。